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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9-06-07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89]第2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保证税款及时路旁禹征收入库,在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地由同级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6月15日起,全省统一实行预征耕地占用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征(拨)用国家和集体耕地的单位或个人(确属免税范围内的占地除外),在申报占用耕地时,必须先到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预缴耕地占用税,然后持财政部门开具的预缴耕地占用税凭证(见附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用地手续,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在用地单位未预缴税款时,一律不予办理报批手续。请各专业银行予以支持协助。
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拨)用耕地后,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标准的占用耕地面积或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对用地单位预缴税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并开具完税证明书。
三、省级批地部分委托县(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列入县市征收任务考核,年终结算,省厅按各地实征税额2%付给征收经费,地、市级批准部分如何征税,由各地、市自定。在收到此文之前,已经上报省审批用地手续而没有采取预征税款的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省财政厅将及时寄发占地批件(复印件)和“纳税通知书”。
四、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顺序仍按(89)冀财农税字第1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30%部分直接缴入中央金库,70%部分缴入当地地方金库,省、地、市分成部分年终进行结算。入中央金库部分和由省委托县级财政部门征收部分,征收经费仍由省统一提取;由地、市县征收部分仍由同级财政提取征收经费。
五、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以前发文与此文有抵触部分,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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