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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对阿坝州财政局要求继续执行川府发(1992)17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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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5-11-01 11:25:00
信息简介:   一、同意你州继续执行川府发(92)174号文件,所得税仍实行“二?八” 分成的方法,即阿坝州在州外兴办各类的企业的所得税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20%,向民族地区税务机关缴纳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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