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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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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7-09-20 00:00:00
信息简介: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业务处室: 现对京国税[1997]168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补充及更正,请贯彻执行。 1.“通知”第五条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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