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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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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5-10-09 00:00:00
信息简介: (通知略) 在京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5]260号《通知》的补充规定执行。附件: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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