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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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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4-03-16 00:00:00
信息简介: (通知略) 一、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征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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