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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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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86-07-20 00:00:00
信息简介: (通知略)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和市政府京政发[1985]115号文件,已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按本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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