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 2012.12.2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26日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山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要求,坚持依法淘汰、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特别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1到2013年底前,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现象得到根除;地下开采生产规模小于3万吨/年、露天开采生产规模小于5万吨/年的小铁矿,生产规模小于15万吨/年的岩金矿,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应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无法经技改达到上述生产规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露天矿山,尾矿处理和环境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超贫磁铁矿依法关闭(生产能力以采矿许可证标注的生产规模为准,下同)。
2到2014年底前,依法关闭经限期技改、整改仍达不到上述生产规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以及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
3到2015年底前,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尾矿库)关闭1100座以上(矿山600座、尾矿库500座)。整合后的矿山保留一个开采主体;一个采矿许可证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超贫磁铁矿的开发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4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稳中求降。
二、整顿治理和取缔关闭范围、标准及分工
(一)整顿治理。
1范围及分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存在超设计能力生产等安全隐患的;新建、改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与所承揽的建设工程不相符的;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继续进行生产的;相邻露天矿山矿区范围边界小于300米的;小型矿山可能危及大型矿山安全生产的;违规开采超贫磁铁矿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相关政策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开采系统或开采主体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矿山企业明确各个系统生产的时间顺序,原则上一套系统闭坑后,另一套系统方可进行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一个采矿证发放一个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需限期整改的冶金矿山及选厂。(冶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冶金矿产开采单位、选矿企业未取得《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进行生产的。(发展改革部门和各级冶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7)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部门负责)
(8)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水利部门负责)
2整顿治理标准。
(1)金属非金属矿山做到证照齐全,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只有一个开采主体和一套组织管理机构,原则上只有一套开采系统;新建、改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基建矿山的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整合矿山要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科学规划、依法整合,进行整合并在对采空区和塌陷区进行整治到位后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整合后的矿山只有一个开采主体、一套管理机构、原则上有一套开采系统进行生产。
(3)小型矿山可能危及大型矿山安全生产的,要与大型矿山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大矿安全生产有威胁,达不成安全生产协议的,有大型矿山采取托管、整合、收购等方式进行整改,对拒不参与整改的小型矿山予以关闭;露天矿山矿区范围之间的距离大于300米。
(4)露天矿山实现台阶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使用机械采装设备等;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设备、采装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到位,采选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
(5)按照建设绿色矿山的总体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要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6)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的水土保持措施达到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二)取缔关闭。
1范围及分工。
省有关部门负责取缔关闭工作的督导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取缔关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摸底调查、确定取缔关闭名单等工作。县级政府负责依法作出取缔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实施关闭。
(1)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限期停产整改仍不能完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2)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生产规模等指标低于上述取缔关闭标准的小铁矿、小金矿、小型露天矿山;有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3)未取得《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进行生产的铁矿或铁选厂,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冶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4)非法占用河道进行生产的选矿企业;非法占用河道堆存及向河道内排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采选单位。(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5)未经省以上(含省)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金属矿采选项目,经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后仍达不到核准(备案)条件的;无合法稳定金属矿矿石来源的选矿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6)污染严重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2取缔关闭标准。
(1)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毁闭井筒并恢复地貌;露天矿山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选厂要拆除厂房和设备,恢复地貌。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取缔关闭矿山、选厂的从业人员。
(7)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存的矿渣、尾矿、干选废料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恢复土地地貌,严防出现水土流失或泥石流。
3关闭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前,全省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少于600座,其中,承德市不少于200座,唐山市不少于130座,张家口市不少于78座,保定市不少于62座,邯郸市不少于54座,秦皇岛市不少于38座,邢台市不少于18座,石家庄市不少于20座。各设区市要将整顿关闭任务落实到有关县(市、区)。尾矿库关闭500座的指标另行印发。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2月底前至2013年1月31日)。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整顿实施方案,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四落实”,并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要做好部署、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和标准,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和矿区逐一进行彻底排查,对非法矿山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矿山以及生产能力小于本方案要求的矿山,逐一提出取缔、关闭、整合、整治、提升等具体整顿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定完成时限。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汇总表,于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顿取缔关闭阶段(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各地要加大打击非法采矿、选矿行为的力度,绝不允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存在。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矿山及非法选厂,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确保取缔及时到位;对决定关闭的矿山、选厂,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缔关闭标准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落实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措施。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于2013年6月底前治理到位。对应整合或者整治的矿山,要按照整改期限按时完成。
(四)总结验收及整改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设区市政府在认真总结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于2015年4月底前,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底,省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地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各地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省政府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的督导、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整顿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健全分工负责机制。各级政府要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工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要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冶金矿山主管部门吊销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停止供应、收缴矿山的火工用品,对非法提供爆破物品的,进行依法查处;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单位按要求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设备,供电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和生产矿山供电。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转产扶持、经济补偿、就业培训等整顿关闭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对参加整合的矿山,整合主体要对被整合矿山给予经济补偿;拟关闭的矿山企业已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等税费的,要区分关闭矿山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妥善处理。对有主矿山企业,整合、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等费用均由企业自行负担。对决定取缔、关闭但无法找到业主或者业主确实无能力治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承担。
(四)提升安全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整顿关闭工作与不断提高矿山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工作有机结合,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门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本地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通过强化行政许可等手段,从源头上把住矿山企业的入口关,切实提高办矿标准和产业集中度。
(五)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以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现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出现反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在当地媒体分期分批公告关闭矿山名单。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2013年1月31日前,设区市政府要将制定的整顿工作方案及安排部署情况报送省安委办备案;此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要将取缔关闭企业名单与关闭落实情况、整治企业名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整顿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安委办。
附件:1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
3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
附件1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杰辉副省长
副组长:于万魁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
高圣先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宝玲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陈永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俊杰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殷广平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张羽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厅巡视员
位铁强省水利厅副厅长
刘春增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金洪钧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士良省公安厅副厅长
郭秀堂省财政厅巡视员
李德刚河北电监办副主任
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刘春增同志兼任。
附件2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
矿山名称矿山详细地址状态基建□生产□停产□采矿权人名称采矿许可证号企业法人(负责人)联系电话开采矿种立项审批单位初设安全专篇审批单位施工单位及资质等级监理单位及资质等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单位竣工验收批复时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期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地下开采□露天和地下开采□矿山总储量(矿石)保有储量采矿许可证标注生产规模设计服务年限年竣工投产日期上年实际产量矿山规模大型□中型□小型□职工数量人其中技术人员数量人单班入井最大人数10人以下□10-29人□30-100人□100人以上□(地下矿山填写)水文地质复杂程度简单□中等复杂□复杂□(地下矿山填写)安全评价单位资质等级评价日期年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等级评价日期年整顿措施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整顿要求责任主体:
完成期限:年月至年月,合计:个月。检查组成员
及专家签字
年月日地方政府意见
政府(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序号矿山名称所在市所在县开采矿种采矿许可证
标注生产规模存在的问题整顿方式完成时限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