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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2-10-18    文件号: 冀财农[2012]18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 2012.10.90aO税务信息网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局:0aO税务信息网


  为规范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阳光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培训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72)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0aO税务信息网


  附件:河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aO税务信息网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0aO税务信息网


  20121090aO税务信息网


  附件:0aO税务信息网


  河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aO税务信息网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阳光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培训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72)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0aO税务信息网


  第二条 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是国家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开展短期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专项技术培训的专项资金。在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常识、道德素质、艾滋病防治、农村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宣传。0aO税务信息网


  第三条 阳光工程培训对农民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免费提供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证书等,确保培训补助资金让农民直接受益。0aO税务信息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阳光工程资金配套力度,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鼓励利用地方配套资金对受训农民进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不断扩大项目覆盖面,增强项目实施效果。0aO税务信息网


  第五条 国家阳光工程培训资金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配套资金补助标准,由设区市、直管县根据培训的实际成本和技能鉴定工种等自主确定。0aO税务信息网


  第六条 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实行按年度申报和下达制度。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要求组织设区市、直管县申报,据以汇总编制本年度全省阳光工程培训计划,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核,并按要求将培训任务和培训补助资金下达到设区市和直管县。0aO税务信息网


  第七条 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机构对农民开展免费培训的相关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0aO税务信息网


  1、聘用教师费:包括讲课费、住宿费、交通费、误餐费等;0aO税务信息网


  2、教材费:包括教材编写费、印刷费、购置费、学员学习用品费等;0aO税务信息网


  3、相关招生宣传费;0aO税务信息网


  4、培训场地租赁费;0aO税务信息网


  5、实训费:包括学员实习交通费、现场观摩费、实训耗材费等;0aO税务信息网


  6、参训学员在培训基地就餐、住宿补贴;0aO税务信息网


  7、与培训直接相关的会务费、通讯、档案管理、文印费等;0aO税务信息网


  8、考务费。0aO税务信息网


  农业专项技术培训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含上述第68项内容。0aO税务信息网


  第八条 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完成后,培训基地须按培训类别持下列材料,经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0aO税务信息网


  ()农业职业技能培训0aO税务信息网


  1、培训资金申请报告;0aO税务信息网


  2、参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0aO税务信息网


  3、《阳光工程培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0aO税务信息网


  4、经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培训计划;0aO税务信息网


  5、由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0aO税务信息网


  6、《农业职业技能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账》;0aO税务信息网


  ()农业专项技术培训0aO税务信息网


  1、培训资金申请报告;0aO税务信息网


  2、教学计划(含课时内容安排)0aO税务信息网


  3、培训教材或讲义;0aO税务信息网


  4、培训现场照片;0aO税务信息网


  5、《农业专项技术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账》。0aO税务信息网


  第九条 阳光工程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财政部门和培训机构,对农村劳动力阳光培训专项资金,要实行分账、分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阳光工程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0aO税务信息网


  第十条 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基地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技能资格鉴定开支。0aO税务信息网


  第十一条 各级阳光工程主管部门要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内容,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0aO税务信息网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资金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处理,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项目县财政、农业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监督,确保培训项目规范实施。0aO税务信息网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0aO税务信息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0aO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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