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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1-06-2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11.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0]13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9号),推进我省中小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我省优势产业集约、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示范产业集群)是指经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认定,产业规模较大、支撑体系健全、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高、产业链条完整、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示范产业集群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示范产业集群的推荐工作,协助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产业集群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产业集群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产业集群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产业集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规模较大。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特色突出,产业聚集度高,区域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产业集群年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
(二)产业支撑体系健全。有工业聚集区或产业园区、专业市场为载体,服务体系健全,有3个以上经省及以上政府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产业信息、人才培训、产学研合作、创业辅导、融资担保、营销展示等)。
(三)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强。有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5家以上,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占集群营业收入的60%以上。
(四)品牌知名度高。有1个以上国家级区域品牌,2个以上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5个以上河北省名牌产品或河北省著名商标,5个以上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五)产业链条体系完整。形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企业与物流之间、企业与支撑体系之间,专业分工明确,上下游紧密链接的协作关系,本地化配套率达到70%以上。
(六)发展潜力大。有2个以上投资亿元以上、5个以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建或储备项目。
(七)制定了集群发展规划。编制了产业集群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生产力布局要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产业集群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 县级工信部门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推荐表》(附后),并提交产业集群情况简介(附电子版),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推荐的示范产业集群运营情况、工作业绩、示范性进行评价,签署推荐意见,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成立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参加的示范产业集群评审办公室,负责示范产业集群的审定和管理工作。省中小企业局产业指导处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九条 示范产业集群审定办公室按照相关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进行现场审核。经评审办公室审定后,评审结果在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公示。
   第十条 对评审合格的示范产业集群授予“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称号,择优推荐国家级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
第四章 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示范集群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推荐表》。
(二)产业集群情况简介。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产业集群历史沿革;
2、产业集群发展现状;
3、产业链企业关联情况;
4、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情况;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6、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建设情况。
(三)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四)产业集群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规模以上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
 (七)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建或储备项目及国家或省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情况。
 (八)产业集群及龙头、骨干企业所获省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 示范产业集群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产业集群名单在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对示范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申报示范产业集群每年5月进行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有关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复核的示范产业集群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集群发展情况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测评,提出测评意见,报省示范产业集群评审办公室复核。经复核,对合格的示范产业集群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第十四条 示范产业集群享受已出台的工业聚集区财税优惠政策,即以2010年省级示范集群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返还资金全部用于集群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同时,对示范产业集群在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业辅导基地、融资担保机构、人才培训基地、参展参会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产业集群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产业集群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ago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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