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2010.12.28450税务信息网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我省市场主体发展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科学发展,加速转型升级,
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顺利实现,现就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为着力点,以促进市场主体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为目标,进一步消除思想和体制障碍,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力争经过一年左右的时间,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优质的服务环境,真正形成加快河北发展的“政策洼地”和“环境梯度差”,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顺利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组织对目前全省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再论证,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事项以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核准外,其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对企业设立前置条件审批等要全部下放,制定具体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凡国家和省已经下放的管理权限,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收回,确保各项权限下放到位。同时对非行政许可事项,也要本着“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予以取消或调整规范。
2切实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进一步明确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实行“阳光审批”,切断审批和收费之间的利益联系。要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配套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健全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和结果公示制度,创造条件方便社会各界监督。
3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机制创新。按照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冀监〔2009〕6号)精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机制、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论证机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制度,努力构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长效机制。
(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放宽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全面放开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甚至禁止民营企业的进入。进一步降低企业注册资本,实行零注册,对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放宽招投标条件限制,给予民间资本更多的机会。
(三)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1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组织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现有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统计,包括颁布机关、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处罚幅度、执法机构等内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划分若干个等级和档次,列明适用等级、档次的具体条件,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推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2从程序上制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针对不同类别、不同项目的权力,明确规定每个具体环节“谁来办”、“怎么办”、“何时办结”等,并编制行政处罚裁量流程图,规范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制定回避、身份明示、理由说明、执法信息公开、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意见征询、执法负责制等程序性配套规定,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制度,以程序规范保证权力行使的规范。
3从结果上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制度,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适时评估,要及时修订、调整和完善不切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的规定。研究制定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根本上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影响市场主体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提供依据。
(四)切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1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9年省政府列入规范的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逐一进行规范,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凡未经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不同情况对应的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2继续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重点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提供服务的收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3建立健全收费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冀政〔2009〕214号),认真疏理现行的收费、基金、集资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强化依法收费意识、建立合理收费机制、推行集中统一收费、监督收费行为、处理违规收费、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等方面研究治本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全省收费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五)进一步改善融资和招商引资环境。
1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加快建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制度,研究制定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基金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引导社会基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研究制定我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对基金设立、税收政策、扶持措施、营造环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引导社会基金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工业、服务业集聚区发展。
2加强战略合作和招商引资。加强合作项目的宣传和“包装”,切实把河北商情、投资环境、合作项目等更好地向客商推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投资强度大的项目,实行优惠地价政策。加大项目跟踪服务和考核力度,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京津等省(市、区)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完善沟通协商机制,定期举行相应会议就重大合作问题进行沟通。
(六)改善税收环境。
1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企业。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督导,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
2积极探索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探索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方式,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共建办税服务厅,联合开展税收检查。大力建设“网上税务局”,使更多的涉税业务通过网上办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加快推行“同城通办”,使纳税人在市区内可任意选择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严格实施信息管税,对没有发现纳税疑点的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以减少盲目检查给企业带来的麻烦。
3建立税收政策调研、分析和反馈机制。广泛征求各级市场主体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企业发展的税收需求。强化对各项税收法规政策的研究分析,分类梳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细化落实措施。研究如何用足、用活优惠政策,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建议。加强政策传达后的后续服务,实行政策服务跟踪回访制度,帮助企业更好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检查,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多元高效的金融体系。
1增多做强金融市场主体。加强与省外金融机构的联系,积极争取省外银行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加快我省中国北方金融后台服务基地(A区廊坊、B区石家庄)建设,进一步增强金融市场活力。推进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其他设区市增设分支机构,特别是要引导向没有股份制银行的设区市增设机构。支持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向县域和域外增设分支机构。
2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加快推进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促进向现代化金融企业转变。争取在2至3年内有一批符合条件、有经营实力的县级联社通过股份制改造,尽快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
3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各银行机构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研究制定进一步推动我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增加中小企业担保融资覆盖面。
(八)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1强力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组织对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的进驻部门和审批事项,以及部门对窗口授权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使“应进必进”和“充分授权”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项目入驻率和窗口现场办结率。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在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公开方式以及窗口工作人员服务用语、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规范。逐步实现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进驻事项统一,部门授权统一,审批时限统一,服务质量统一,提升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质量。
2加快推进网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全省网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功能,全面推行网上审批。规范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将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各个事项的关键信息实时、动态公布在外网网站,逐步实现外网动态公开。建立完善电子监察平台,全面监控行政审批的实施过程,确保行政服务中心运转有序、管理规范、公开透明、高效廉洁。
抓紧谋划建设省级行政服务中心,实现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和全程监督。
(九)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1着力推动机关干部转变作风。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加大对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要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考核,建立和实行涉企检查审批制,要少检查多服务,各有关部门对涉企的各类检查项目名称、对象、内容、依据时限等必须报同级监察部门批准。下大力气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吃拿卡要”等问题,切实转变机关干部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广大机关干部服务市场主体的意识和执法、管理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和问责制度。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市场主体服务的绩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建立绩效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一步增强绩效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执行力和公信力。严格落实“十个严禁”,对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3深入推进民主评议工作。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民主评议工作规范》(冀办发〔2009〕49号),不断创新民主评议方式。深入开展评议基层站所、评议中层干部、评议重点科室等活动,办好用好阳光热线、阳光理政、阳光访谈、阳光服务、阳光网站等平台,推动政府部门和行业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加强纠风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注和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利益的不正之风。
三、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各类检查由同级监察机关审批的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进行任务分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工作责任,限期完成任务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好经验、好做法要注意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督促整改。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及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新闻记者等,对一些重点部门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视察和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惠企减负政策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对发生损害市场主体发展环境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