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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河北省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颁布日期:2011-04-29    文件号: 银石发[2011]76号    颁发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11.4.8GFu税务信息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0〕13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引导河北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河北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
  (二)有效解决民营经济问题是做好全省经济金融工作的重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现实需要,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富国强民的重要支撑,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金融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既是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促进河北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控制市场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
  二、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信贷管理制度创新
  (四)提高认识,切实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处理好支持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支持民营经济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加信贷投放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的关系,积极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切实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五)完善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获得有效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信贷管理制度,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权,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要积极改进资信评估方式,在评信指标的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到民营企业的特点,定性和定量兼顾,突出对民营企业法人代表的信用评价和所处经济、信用环境评价;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贷款时间。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及时确定对民营企业的授信额度。在信贷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适度增加信用贷款。
  (六)明确重点,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投向,优先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升级。严格控制过剩产能“两高一资”行业贷款。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中民营企业的发展。
 (七)积极创新,推出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鼓励开办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努力解决企业贷款难;积极推行“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为企业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要由单一的贷款支持向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转变,积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民营企业提供银行账户、结算、汇兑、转账、代理等日常业务所需要的多方面金融服务,推广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出口押汇等金融业务。要积极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为民营企业提供更方便、快捷、安全、优质的金融服务。不断探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新举措,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体系
  (八)明确目标,切实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在经营范围允许的前提下,多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向总行反映情况、争取政策,明确具体业务部门,研究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及时调整和完善对基层营业机构的授权、授信,适当授予县(区)基层行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以及低风险业务的审批权,力争就地解决民营企业合理的小额流动资金需求;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在民营经济主体中筛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全面的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要适当调整信贷投放重点,在满足农户小额农贷需求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民营经济主体发展。全省金融机构共同努力,力争2011年实现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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