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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05-24    文件号: 冀治金组[2011]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11.5.120OT税务信息网


各设区市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201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河北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河北省201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按照国家治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工作的要求,2011年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抓好落实;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的有效途径。年底前完成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方式
我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组织、分部门负责实施的原则进行。各级“小金库”治理办公室指导好同级国资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治理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治理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设区市治理工作可参照省属企业治理方式组织实施。
三、时间步骤
2011年的工作,从《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
(一)全面复查阶段(截至5月底)
各级国资委、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对本部门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或单位进行全面的复查。在全面复查中,要再次确认治理对象,以保证复查的全面覆盖。复查面要求达到100%。国有企业的复查可在2010年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或全面的自查自纠。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
列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的国有企业,要在复查中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报告制,复查工作结束后,凡进行复查的国有企业分别填写《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见附件1)和《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见附件2),将复查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开承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经单位一把手签署意见、盖单位公章后,向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全面复查总结报告和《“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见附件3),经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1年6月5日前上报同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同级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4)逐级上报。各市、省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在6月5日前将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导抽查阶段(截至7月底)
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原则上利用6、7两个月的时间进行督导抽查,省“小金库”治理办公室抽调专门力量重点对各市开展工作督导,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国有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各市要组织力量对县(市、区)督导抽查。
督导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小金库”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对有关市、县的督导抽查应当重点关注成效不大、工作不力、举报较多的地区。对有关单位的督导抽查应当重点关注:
1.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
3.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6.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督导抽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严格执纪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并视情节和性质不同,进行公开曝光或内部通报。督导抽查结束后,《“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见附件5)、《“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及有关文字说明要逐级上报,各市、省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阶段(截至8月底)
要进一步加强整改落实工作,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市、各部门要首先抓好2010年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
各市、省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抓紧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并将《“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和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机制建设阶段(截至11月底)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小金库”治理的根本任务,为巩固“小金库”治理成果,各市、各部门以及纳入治理范围的各单位要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要深入剖析“小金库”产生的根源,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典型案例,从体制机制上,研究长效机制建设问题,结合工作的实际将制度建设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抓紧督促实施。注重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完善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要积极开展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研究工作,结合实际,将“小金库”治理工作与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相结合,研究提出源头治理的措施,切实加大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要结合国有企业“小金库”检查,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组织筹划各自领域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各市、省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8)及文字说明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验收阶段(截止12月底)
按照国家治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工作的要求,要认真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和验收,不仅要全面汇总成效、梳理经验,而且要查找不足、积极完善。省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将对市级和重点县(市、区)的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检查、评价和验收过程中要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要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保证以实实在在的治理工作成果取信于民。
各市、省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规律,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对外宣传、统一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审理、统一汇总上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小金库”治理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国资委等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力量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专职从事治理工作。各市、各部门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强协调、服务和督导,及时掌握本级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积极开展督促指导。要善于运用约谈、诫勉、通报、检查等有效措施解决不重视、走过场等问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二)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国有企业的治理工作,按层级不同要以省、市级国有企业为重点,并重点关注二级以下子企业;按监管主体的不同,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外,还要重点关注各级政府直接管理或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各级各部门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三公消费”治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相结合;要与纪检监察监督检查、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出资人监管、行业监管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如实填列《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见附件9,11月30日前上报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扩大治理工作成效。
(三)坚持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继续坚持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要鼓励和支持复查,对复查中发现“小金库”问题并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督导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原则上都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对复查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
           2.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3.“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
           4.“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
           5.“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
           6.“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
           7.“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
         8.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
         9.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
         10.填表说明

附件下载:
附件1、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doc-1
附件2、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doc-1
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附表.xls-1
填表说明.do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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