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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04-27    文件号: 冀政办函[2010]3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10.6.1dDJ税务信息网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决定从2010年6月开始对我省现行的政府规章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目标任务、原则和要求
(一)目标任务:通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原则: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和我省工作大局。及时对不适应我省改革发展要求的规章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使规章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坚持法制统一。通过清理,将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我省的政府规章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落实到位。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三)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章清理的要求和国办发〔2010〕28号文件精神,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重点解决政府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对照上位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事项,凡已经取消或者下放但规章条文未作修改的内容,在这次清理中要彻底解决。要把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二、清理的范围、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这次政府规章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和石家庄、唐山、邯郸等三个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规章。重点是2007年以来公布实施的政府规章。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较大的市要对2007年以前的政府规章在上次清理的基础上,按照这次清理的原则和要求认真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全部清理到位。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章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一是规章规定的内容与现行体制或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明显不适应的;二是规章条文的具体表述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适应的;三是规章调整规范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2.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一是实施性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但规章却未作相应的修改;二是创制性的规章颁布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规章未作废止或修改。
3.政府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一是对同一事项规章作出新的规定后,其他规章相关规定应当修改但未及时修改;二是先制定的规章部分规定已被后制定的规章取代,但后来制定的规章没有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执行中可能引起歧义。
在规章清理的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付志方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苏银增、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国钧任副组长,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石玉林和清理任务较重的省直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相关文件、收集汇总、沟通协调、清理审查等规章清理的日常工作。较大的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分管领导负总责,并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责任,集中力量抓好工作落实。
(二)清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在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办和各规章实施主体的作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较大的市政府负责清理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具体承办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规章清理工作。属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多个部门工作的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清理规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听取基层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清理的质量。
四、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从2010年5月开始,到10月底前完成。
(一)研究制定全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5月底前完成。
(二)部署规章清理工作。6月上旬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河北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会议。
(三)梳理查找问题。6月至7月底,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任务分工和清理范围,组织专门人员,依照上位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规章进行全面对照、梳理,形成本部门、单位的规章清理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报告,经部门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后报省政府法制办。报告要写明清理的总体情况,主要将处理建议写清楚。处理建议分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和保留四类。对规章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已被新的上位法所替代的,提出废止的建议;对规章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议;对规章少量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规章之间存在个别不协调问题的提出修改的建议;对不存在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问题的规章提出保留的建议;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和保留的规章说明原因和理由;对需要修改的规章要详细说明需要修改的原因及修改的有关条款、内容并提出修正案草案。于7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审核汇总,提出处理意见。8月底前,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处理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纳入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改、予以保留的意见,报请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向省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五)分类处理。9月到10月上旬,按照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拟予以废止的、修改条款较少的省政府规章采取“打包”的方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其他需要修改的,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适时加以修改。要确保在10月15日前完成修改和废止的立法程序,并按时将清理情况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较大的市的规章清理报告(附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和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于9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逐级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时间为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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