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0-08-09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局职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必须符合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要求和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企业申请,逐级审核,从严审批,结果公示。
第四条 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符合相关条件。
新建烟花爆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布局要求;
(二)符合所在地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当地县级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生产区、总仓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五)具有初步建设设计方案及图纸。
烟花爆竹企业改建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建后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提高;
(二)改建后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和生产布局规范;
(三)生产区、总仓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四)具有初步建设设计方案及图纸。
烟花爆竹企业扩建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扩建后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生产区、总仓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四)具有初步建设设计方案及图纸。
第五条 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审批应提供相关资料。
新建烟花爆竹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效证照复印件;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报告;
(四)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所在地设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新建项目四邻位置示意图;
(八)需新占用土地的项目,要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租赁协议;
(九)生产经营者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少于2人,原件审查后退回);
(十一)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企业改建、扩建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三)申请企业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报告;
(五)所在地设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改建、扩建项目四邻位置示意图;
(七)需新占用土地的项目,要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租赁协议;
(八)生产经营者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九)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少于2人,原件审查后退回);
(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遵循逐级审核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省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申请书》(附件1);
(二)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形成正式文件,上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考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四)省中小企业局承办处室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登记;
(五)自申请受理后,省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赴项目所在地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六)在第8-12个工作日期间,省局承办处室依据现场审核意见经集体研究,提出是否批准的初步意见;
(七)在第13-20个工作日期间,将初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下达批准文件。如在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说明原因;
(八)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收取批准文件。对未通过审定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向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凡取得批准文件的项目,在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网址http://www.smehb.gov.cn)予以公布。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书面向省中小企业局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的,省中小企业局将撤销对申请人的批准文件,并在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予以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完工投产后,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烟花爆竹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2)和最终设计方案一并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九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实施。
第十条 省中小企业局对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批过程实施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及时责令其改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河北省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申请书 2、
河北省烟花爆竹企业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