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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1年省级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函
颁布日期:2010-10-08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10-09-17

省直各部门:

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1年省级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及发展性支出三年滚动预算的通知》(冀财预[2010]30号)规定,现就编制2011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原则

省级各部门要坚持以存量确定增量、用增量调整存量的原则,按规定标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

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范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预算的审核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购置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价2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三、新增资产配置依据

省级各部门在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时,对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其中,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执行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交通运输设备的配置标准,执行《河北省小汽车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和《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冀办字〔1997〕32号)等有关规定。

对土地、专用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配置,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配置,没有行业标准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存量定增量,从严配置。

四、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送要求

(一)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细化部门预算,合理、公平配置资产的重要手段。省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地做好本部门2011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

(二)2011年省级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在部门预算编审程序中同步申报和审核。省级各部门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1年省级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及发展性支出三年滚动预算的通知》(冀财预[2010]30号)和本通知要求,按时完成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

(三)省级各部门在2011年部门预算中申报新增资产时,要认真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表》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并附相关说明(包括配置依据、理由、经费来源及额度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统一上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主管部门在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并提供同意申报的依据和相关审核标准(附电子文档)。

(四)省级各部门未按要求报送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新增资产配置;未经批准购置的资产,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事业支出。

联系人:臧丽,联系电话:87885051,87011251-6104附件:1.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表

2.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

附件下载:2010年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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