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渔业主管局,直管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落实《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j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对《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一、《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具体指渔业捕捞许可证(包括省级渔政部门核发的临时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且三证齐全。
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三个月,少于三个月的不能领取补助资金。
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具体指渔业捕捞许可证(包括省级渔政部门核发的临时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且三证齐全。
内陆捕捞机动渔船功率数据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渔船备案数为准。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养殖渔民(渔业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渔业船舶检验证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
养殖渔船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申请补贴资金时,需提供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渔船备案文件。
四、《办法》第八条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并上报农业部审核。
五、《办法》第十一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补助申领对象认真填写《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附表1)、《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中央财政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附表2),并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审核、汇总,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之后,按要求将数据信息上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县级(含直管县)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后,以书面文件将本市上年度《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中央财政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审核汇总表》(附表3),《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贴审核船名册》(附表4),《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价补贴审核船名册》(附表5),《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贴审核汇总表》(附表6)于3月10日前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六、《办法》第十八条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含直管县)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的《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附表7)、《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附表8)、《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远洋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附表9),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省审计厅。
七、《办法》第十九条省级财政将会同渔业、审计部门,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市级财政、渔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本地区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八、《办法》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九、《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违法渔船的处罚
对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渔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渔船;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养殖渔船;暴力抗拒检查的违规渔船;有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屡教不改的渔船;有违反涉外渔船管理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渔船;有违法行为被查获但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渔船及其他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渔船,不予补贴。
全年有其他轻微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达到三次的,扣减应享补助金额的20%;达到四次的,扣减应享补助金额的30%;达到五次及五次以上的,扣减应享补助金额的50%。
各设区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将补助年度内所辖地区内(含直管县)渔业执法处罚情况及时报河北省渔政处,由河北省渔政处统一汇总后于3月10日前报河北省水产局作为年度补助审核依据。
十、用油量测算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文件执行。
十一、各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意见。
十二、本说明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十三、本说明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1、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2、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中央财政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3、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中央财政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审核汇总表
4、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贴审核船名册
5、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价补贴审核船名册
6、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贴审核汇总表
7、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8、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9、河北省 市 县(区)20××年远洋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1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