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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03-18    文件号: 冀财会[2010]1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2007]9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0]8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现就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于2010年3月10日开通,2010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网上报备数据应同书面报备中的有关数据一致。
  二、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3)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6)对本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7)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4)。
  证券资格事务所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要继续按照财会[2007]6号文件第五条要求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材料。向财政部报送材料时,应单独附加附表1、附表2、附表3和附表4。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保质保量地做好材料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负责。财政部、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重视年度报备工作,通过研发、完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报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在进行网上报备的同时,将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中有关事务所报备材料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www.acc.gov.cn)、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网站(www.mof.gov.cn)和河北财政信息网(www.hebcz.gov.cn)、河北省会计信息网(www.hebkjxx.cn)下载。
  联系人:王宁宁
  联系电话:0311-87888334
  传真电话:0311-87874829
  附件: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报表
  二○一○年三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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