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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03-27    文件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等文件规定,为确保我省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年度申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关问题
  (一)2008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要求进行年度申报的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有辖属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申报和注销税务登记时,要分别进行全辖申报和本级申报,并且在对未申报信息情况进行监控时,需监控全辖申报和本级申报两种情况。
  (二)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汇总纳税企业,需在2008版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进行信息维护。
  (三)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尚未做信息维护的,应在3月底前做好信息维护工作,确保2009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顺利进行。
  (四)为保证综合征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及实用性,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执行该办法的14家企业的不能核算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取消其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国税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级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信息维护
  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经审批或备案机关审核准予的减免税及税收优惠,在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前,由主管国税机关的相关部门将减免税信息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亏损信息维护
  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142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由前台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在完成2007年度汇算清缴后,采集录入前五年亏损信息。”此项工作尚未完成的国税机关,应在4月底前完成亏损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
  五、工作要求
  2008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是新税法实施后的第一次年度申报,新的年度申报表与原报表变化较大,造成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维护工作量较大,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时间要求短,各级国税机关的所得税、征管、运维、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专门的协调沟通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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