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统一安排,暂定开具《税务证明》的有关事宜,包括受理、审核申请及有关资料、出具证明、资料归档、信息交换、年度统计等有关事项,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相关涉税项目的监管、受理纳税申报,并负责对市局指定支付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重视对相关涉税项目的控管和有关支付款项内容真实性的复核工作,对复核结果及时反馈。
三、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 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付汇项目的监管。对于应税项目要监督付汇单位和个人及时完税。
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国际税务管理)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