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224号)的规定,按照省局统一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对辖区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涉税项目的纳税申报;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受理意见;负责对市局指定支付项目有关情况的复核工作。
二、市局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复审,并统一对外出具《税务证明》。
三、各县(市)区局对支付项目仅属于国税应征税款或即有属于国税也有属于地税应征税款(含免予征税或不予征税)的申请事项,均应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对涉及所管税种事项的受理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仅属于地税征税支付项目的申请可不与受理,由申请人直接到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申请办理出具《税务证明》事宜。
四、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主动加强与地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负责国际税务管理的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事项。要在原有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审核程序,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税务证明》出具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