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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二)
颁布日期:2008-07-10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按照收支平稳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中科院士、升官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第三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标准,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暂定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5%。
第九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愿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与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与适当补助。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人员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由医保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医保中心;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按月向医保中心缴纳。

第四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用于享受医疗保险补助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由医保中心以上年度工作人员本人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为基数,分别按2%和1%的比例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十二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的在职工作人员患长期慢性病(长期慢性病病种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长期慢性病病种目录》执行)在门诊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在市的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患长期慢性病后,应经医保中心确认,并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时,应首先使用个人账户。个人帐户用完后,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500元后,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评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处方、医疗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补助。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在年度内个人账户用完后,再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付现金超过300元后,由医保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凭病历资料、处方、医疗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住院[含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药物]起付标准和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的补助。用于起付标准的补助,每人每年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补助;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和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5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提高2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
第十五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后的医疗补助。按年度计算,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后,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按年度计算,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时,所用药品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医保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保中心的考核和监督。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确保医疗经费收支平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知识问答

一、我市的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所有参保职工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非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后,还可享受大额医疗费保险,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构成了我市比较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本是市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基本医疗实施范围。
上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是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2003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及以下的,可以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的7.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也可以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纳,职工本人不缴费。
2003年6月30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及以下的,用人单位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退休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的,超过部分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缴纳医疗保险费。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的4.93%缴费的用人单位增加的数额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乘以超出人数。增加的数额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50%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50%乘以在职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高于150%的部分,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单位掌握使用。
新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视实际情况核定。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核定。
四、职工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市直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它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经费报表中的工资、补贴工资,其它工资中的目标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费、洗理卫生费六项之和。
五、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六、哪些企业和职工以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5%代为扣缴。
七、用人单位破产时,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照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还要为在职职工缴足1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或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时,基本医疗保险如何让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或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缴纳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用人单位终止后无接收或继续经营者时,按破产办法处理。
九、个人医疗账户的用途是什么?
个人医疗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
十、如何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部分构成。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构成。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划入: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为基数,按6%的比例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十一、适用个人账户资金有什么规定?
个人账户于年初或参保当月核定当年应计入额,并平均分配到每个月中。职工就医时,只能使用当月以前实际注入金额,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预缴若干个月的医疗保险费,以保中心据此为其职工一次性注入个人账户。职工就医时,按实际注入额使用个人账户。
十二、IC卡损坏或丢失后怎么办?
职工的IC卡损坏或丢失后,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换发、挂失和补发手续。医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个人账户余额带核实后再结转使用。
十三、个人账户金如何计息?
个人账户当年归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息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十四、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月发给本人。
十五、什么叫统筹基金?其用途是什么?
统筹基金是指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
十六、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多少?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且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起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01年度的起付标准为:
1、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65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85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
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十七、一次住院指的是什么?
一次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
十八、超过起付标准后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是多少?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分档计算,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1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1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7%;100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
十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是多少?超限额后如何解决?
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费的最高限额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3年度为3.5万元。超过作高限额的部分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其他职工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职工住院期间用药及采用诊疗项目有什么规定?
职工住院期间所用药品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的诊疗项目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管理规定。
二十一、不符合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怎么办?
职工住院期间,不符合规定的用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职工自己负担。
二十二、职工出院时,为什么要在住院医疗费用明细表上签字?签字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职工出院时,让患者或其亲属在医疗费明细上签字主要是为了建立医患双方的监督机制,让患者监督医疗机构。
签字时应核实医疗费是否和用药、检查项目相符,有无不合理费用。
二十三、职工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如何让负担?
职工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其余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个人先自付5% ,其余95%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二十四、经批准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为什么要提高?
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是管理难度大,二是费用难以控制。为增强职工的费用意识,规定经批准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提高20%。
二十五、职工患病时可到那些医疗机构或药店就医购药?
职工患病时,可凭医疗保险病历本和IC卡,到医保中心公布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到医保中心公布的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用药须持处方)。
二十六、职工患病需急诊抢救时怎么办?
职工患病需急诊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到医保中心备案,病情缓解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二十七、职工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有什么规定?
职工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
二十八、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外检、外治或外购药,手续如何办理?费用如何结算?
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外检、外治或外购药的,需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出院后,由所在单位凭职工所住医疗机构外检、外治、外购审批表和医疗费收据,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二十九、职工患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在门诊进行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手续如何办理?费用如何结算?
职工患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在门诊进行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由经治医师填写门诊治疗审批表,持有关病情材料,到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医保中心制定的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职工患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在门诊进行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IC卡、医疗费收据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三十、职工患病需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时,手续如何办理?费用如何结算?
职工患病需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时,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的须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会诊),经所住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院。其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诊治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IC卡、医疗费收据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三十一、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如何就医?其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一般应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治,并应在住院后5日内由用人单位报知医保中心。上述职工一次住院、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一年所发生的医疗费,以本市市区同种疾病平均医疗费为标准,实行按病种总量控制的办法。未超过总量控制标准的,按我市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总量控制标画尊部分由个人负担。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超过最高限额的,通过大额医疗费保险解决。
三十二、职工个人如何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结算?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火灾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而发生的医疗费使用IC卡直接结算,个人帐户不足时,由职工个自付现金。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用个人帐户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记账结算。
三十三、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职工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职工住院医疗费由个人自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定点医疗机构仍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补缴所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恢复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IC卡、医疗费收据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十四、职工的话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职工2000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本人退休前的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否则,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2001年底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补缴,也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01年底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必须缴至最低缴费年限。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折合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但最多不超过5年。
三十五、急诊抢救的病种有哪些?
急诊抢救的病种包括:
1、呼吸系统疾病(6种):呼吸衰竭、肺性脑病、大喀血、张力性气胸、血胸、肺爆震伤;
2、循环系统疾病(7种):急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功能不全(三、四级)、严重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速、阵发性室速、急性房颤及反应发作房颤、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急性心肌梗塞、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心脏挫伤;
3、消化系统疾病(2种):消化道大出血、肝性脑病;
4、内分泌系统疾病(1种):甲状腺危象;
5、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6、神经疾病(5种):脑疝、急性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大面积脑梗塞或脑干梗塞、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脑挫裂伤。
7、理化因素所致疾病(2种):急性农药中毒(中度及以上)、一氧化碳中毒(中度及以上);
8、其他(7种):休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昏迷、脏器破裂、脏器穿孔、脏器梗塞、外伤大出血。
三十六、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时如何处罚?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采用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例于住院医疗费明细不符的;
(三)推诿病人的;
(四)不能保证职工必须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的;
(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乱收费的;
(七)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关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
(九)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三十七、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时如何处理?
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售假冒伪劣药品的;
(二)串换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或物品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执行药品规定零售价格及批零差价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三十八、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时如何处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医保中心除追回损失外,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件,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虚假冒领医疗费的;
(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三十九、离休人员、老红军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如何支付?
离休人员、老红军、未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二级乙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由原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得,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系统统筹基金支付,单独列账,按规定据实报销。
四十、哪些人员享受国家医疗补助政策?
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其他用人单位的中科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四十一、医疗补助经费如何使用?
(一)用于享受医疗保险补助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由医保中心以上年度工作人员本人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为基数,分别按2%和1%的比例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二)用于享受医疗补助的在职工作人员患长期慢性病(长期慢性病病种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长期慢性病病种目录》执行)在门诊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在市的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患长期慢性病后,应经医保中心确认,并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时,应首先使用个人账户。个人帐户用完后,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500元后,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评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处方、医疗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三)用于享受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补助。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在年度内个人账户用完后,再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付现金超过300元后,由医保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凭病历资料、处方、医疗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四)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住院[含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药物]起付标准和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的补助。用于起付标准的补助,每人每年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补助;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和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5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提高2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后的医疗补助。按年度计算,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后,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按年度计算,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四十二、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如何解决?
职工因工(公)伤、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由工(公)伤、生育保险基金解决。在未实行工(公)伤、生育保险之前,仍由原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十三、医改前的医疗费如何解决?
医改前发生的医疗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十四、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险费如何筹集?
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费按下列标准筹集:45周岁以下职工每人每年54元,45周岁及以上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年66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职工个人帐户中扣缴,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从统筹基金中划拨。
四十五、大额医疗费保险如何赔付医疗费?
参保职工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仍凭IC卡和病历本就医,医疗费由职工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大额医疗费保险索赔申请表、户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IC卡、病历本、诊断证明、医疗费原始凭证及费用结算清单,通过以保中心向商业保险公司索赔,超限额后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85%,个人负担15%,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最高限度为12万元。
四十六、大额医疗费保险的索赔时效有什么规定?
参保职工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应在治疗终结后的结算年度内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特殊情况下来不及提出索赔申请的,应及时通知商业保险公司,并应在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否则,商业保险公司有权拒付。
四十七、哪些单位应该为职工建立补偿医疗保险?
参加市区统筹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必须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四十八、补偿医疗保险的用途是什么?
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在职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或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
用人单位集中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职工患长期慢性病或大病造成的个人负担过重的医疗补助。补助办法由用人单位自定。
五十、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门诊长期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门诊长期慢性病病种包括:
1、呼吸系统疾病(2种):阴塞性肺气肿、慢性肺原性心脏病病;
2、循环系统疾病(5种):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
3、消化系统疾病(3种):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
4、泌尿系统疾病(3种):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
5、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4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6、内分泌系统疾病(5种):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7、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
8、风湿类疾病(3种):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
9、精神疾病(5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振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
10、精神疾病(1种):精神分裂症;
11、其他(3种):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
不属于以上病种规定的少见长期慢性病,个人负担确实过重,经医保中心批准后,可视为长期慢性病种。
五十一、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职工患长期慢性病怎么办?
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职工患长期慢性病需在门诊治疗的,实行限额报销的办法。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在1000元以下的部分由本人自付,超过1000元的部分限额报销,限额以内部分按规定据实报销,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付,慢性病病种及限额标准为: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元;(二)糖尿病1000元;(三)系统性红白狼疮1000元;(四)慢性心力衰竭800元;(五)脑血管病600元;(六)心肌梗塞600元;(七)高血压病500元;(八)类风湿关节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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