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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06-30    文件号: 张财字[2007]227号    颁发单位: 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人事局     【加入收藏夹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要求,参考我省省直和其他各市的做法,我市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进行改革,并研究制定了《张家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补贴办法
  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和供热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供热方式商品化,补贴货币化,使职工取暖费补贴公平、公正、合理,根据省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进行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形式
  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用于职工采暖的各种费用,改“暗补”为“明补”,由原补贴形式转化为货币发放形式,并按职级标准直接对职工个人发放取暖费补贴。
  二、补贴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取暖费补助。
  三、补贴标准
  根据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分级分档定额补贴。
市直党政机关、党派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补贴按行政级别发放:正厅级及以上1900元/人?年,副厅级1800元/人?年,正处级1400元/人?年,副处级1300元/人?年,正科级1200元/人?年,副科级1100元/人?年,科员及以下1000元/人?年。
  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发放: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的1400元/人?年,副高职称及相当职务的1300元/人?年,中级职称及相当职务的1200元/人?年,助理及相当职务的1100元/人?年,其他技术人员1000元/人?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行政职务确定的标准执行;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所对应的职务发放取暖费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按以下标准发放:高级技师1300元/人?年,技师1200元/人?年,高级工1100元/人?年,其他技术等级人员和普通工1000元/人?年。
离休干部按离休时组织部门批准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执行,退休干部按退休时的实际职务执行。

  四、发放形式

  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补贴,按当年部门预算核定时职工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于当年十月底前一次性统一发放。当年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变动的,从下年度开始执行。

  五、经费渠道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补贴所需经费,维持原经费供给渠道。

  六、交费办法

  按照“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对职工发放取暖费补贴后,由职工个人按照市物价、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热单位交纳取暖费。

  七、财务管理

  今后,各单位一律不再报销个人取暖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补贴职工取暖费。

办公与住宅一体供暖的或仍然承担对职工住宅供暖的单位,从二○○七年冬季供暖期起,要将用于职工住宅取暖的锅炉房、各种耗费、锅炉工工资、维护运行等费用及相关的各项收支与机关办公取暖部分分开,单独核算;不具备单独核算条件的单位,根据物价、公用事业部门确定的供暖收费标准,据实向职工收取取暖费,冲销单位取暖费开支。

  八、监督检查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各单位取暖费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标准或变相补助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和纠正。

  九、其他

  1、按照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冀纪[2006]22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每人每年50元的烤火费补贴,属于归并范围,不再执行。

  2、市财政、人事部门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补助标准的意见,报市政府批转执行。

  十、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七年冬季供暖期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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