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省内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单位: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股东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办法》和两个《通知》精神,严格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二、国有股东单位要按照《办法》和两个《通知》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有股东单位请于8月31日前将上述制度报省政府国资委国有资本产权(股权)管理处备案。
三、国有股东单位按照《办法》和两个《通知》规定发生应由国有股东自行决策事项时,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国有股东为省属企业的,由相关国有股东或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国有股东为市及市以下所属企业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四、为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信息库,国有单位于8月31日前将开设的证券账户情况,包括账户名称、账户号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名称、数量、流通状态等情况,填写《国有单位开设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或直接登录“河北国资”网站http://www.hbsa.cn下载),逐级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国有资本产权(股权)管理处备案。
国有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新开设证券账户的,应按两个《通知》规定妥善管理开设证券账户,并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制度。
联系人:张之政
联系电话:0311-87837616 87088002(传真)
电子信箱:zhangzz@hbsa.gov.cn
附件: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19号令)
2.《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 108号)
3.《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4.《国有单位开设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