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迅速发展。针对其职工流动性强,农民工占职工比例大的特点,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已签订劳动合同中内容不完善、条款不规范等问题,切实提高两个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劳动合同管理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7〕149号文件精神,省厅决定今年6、7、8三个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签约行动”,确保今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分类制定、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省厅制订了建筑业、住宿餐饮行业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在河北劳动保障网公布,供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所辖区域内两个行业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印制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劳动合同文本,同时在当地劳动保障网公布,积极发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管理平台的作用,深入基层逐户指导,督促辖区内住宿餐饮业和建筑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点建设。各设区市要选择2-3个县(市、区)作为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单位,石家庄市、邢台市作为省厅联系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选择若干个企业,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企业。通过示范单位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动本地区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度提高。
三、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能的服务。
四、结合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把实施规范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创建、评审、命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首要条件,凡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达标的,不能参加评选。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加强检查,确保“签约行动”按时完成,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在10月底之前将本地区完成“签约行动”的情况(包括辖区内两行业企业户数、用工人数、此次签约人数、备案人数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劳动工资处,省厅据此向各地通报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李树群,0311-88616855。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小时)。(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发现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元。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支付记录由甲方保存两年以上(下同)。
(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十)甲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代扣代缴。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二)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十四)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五)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六)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七)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八)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九)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二十)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三)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二十四)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公章)
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