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
《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和《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
根据省政府57号文件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现提出2007年工作要点并分解到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工资水平宏观调节
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监管和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治机制。对有拖欠行为又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为工商监管工作重点。
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建筑、煤炭和纺织等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时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提高井下艰苦岗位作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等政策措施宏观调节工资分配的作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安监局、建设厅、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国资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特别是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
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宣传。
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对企业执行《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介绍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非法行为。认真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监控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坚决纠正严重超时加班影响农民工身心健康的行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教育厅、文化厅、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三、健全并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和职业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的责任。
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特别是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达到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标。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对不按要求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的,一律不予颁证和办理延期手续。组织对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专项检查。在农民工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中增加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的内容。(省安监局、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建设厅、农业厅、监察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四、统筹城乡就业,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
统筹规划和管理农民工就业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农民工平等就业的劳动力市场。开展以实现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为目标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的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强化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查处取缔“黑职介”。启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推动建立健全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和县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建立农村劳务输出机制和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打造农村特色劳务品牌,开展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带技术、带资金回乡创业。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满足吸纳农民工就业且符合信贷原则的企事业单位的贷款需求。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地组织农民工对外劳务输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等有关政策做好农民工在国外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公安厅、教育厅、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监察厅、工商局、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法制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五、加强转移培训、技能培训和农村职业教育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农民工跨地区培训的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大力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充分运用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和开发性金融政策,重点扶持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扩大农民工培训规模,拓展培训范围,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重点强化对农村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企业农民工上岗培训和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继续实施《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城乡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社区学校教育资源,面向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制定我省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办法,大力培训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完善培训网络,加强示范基地的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万人培训、万人输出、万人脱贫”活动。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办好农民工业余学校。
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增加招收农村学生数量。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建立健全以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乡镇成人学校为骨干、村成人学校为基础的农民工教育培训网络。(省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安监局、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六、以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为重点,把更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继续实施“平安计划”。以建筑、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风险行业和机械加工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为重点,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确保实现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保和小煤矿企业及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达到80%参加工伤保险目标。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政策。加强工伤保险的基础管理,简化办理程序,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继续实施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研究制订农民工流动时的医疗保险待遇和就医、结算等方面的管理和衔接办法,保障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待遇。
深入开展调研,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规范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建设厅、卫生厅、农业厅、商务厅、发改委、安监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省总工会各负其责)
七、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建立进城农民工随住子女登记、流动情况的统计、预测制度,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切实保障办学经费。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提高扩招农民工子女就读的能力,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和歧视行为。对以接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加强支持、服务和规范管理,促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针对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的教育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省教育厅和省妇联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公安厅、统计局、团省委各负其责)
八、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适龄儿童免疫和计划生育工作
健全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探索以社区为基础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式,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预防意外伤害教育。及时进行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救治救助政策,提高艾滋病、结核病病人发现、治疗和管理工作质量。把农民工适龄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输入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开展针对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防疫免疫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国家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展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居”工程示范点活动。(省卫生厅和人口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分别负责)
九、做好社区农民工管理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居民自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教育文化设施,提供农民工自我学习的条件,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居住安全、社会治安、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相互融合。启动农民工留守家属综合服务体系试点。推进农村敬老院、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设施建设。
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时要考虑农民工住房需求,有条件的市可建设农民工集中居住公寓,用工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印发的《改善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建设和管理。(省建设厅牵头,省民政厅、发改委、教育厅、文化厅、劳动保障厅、人口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指导企业保障农民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各级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渠道作用,监督企业平等对待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先评优。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指导各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务公开,以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省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一、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制度
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做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探索实行农民工居住证制度,有条件地逐步放宽农民工城市落户政策。鼓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实行优先准予落户的政策。继续在经济比较发达和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地区开展由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派驻民警到流入地公安机关,协助管理本地流出人口的警务模式。(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二、切实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以及劳动保障、建设、工会等部门的相关机构内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咨询点。合理安排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酌情减免农民工法律服务的费用。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农民工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推动公证工作介入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解决。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在申请移送、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仲裁等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调解作用。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按照相关的文件精神和司法解释,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司法审判工作。(省司法厅、高法院、财政厅分别负责)
十三、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把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解决,及时调处农民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度,积极争取各市县采用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探索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加快制定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省农业厅、省农办共同负责)
十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增加农民转移就业容量
落实对农口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民转移就业的市场容量。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结合落实国家科技部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动员并依靠社会力量推动“星火计划”的发展,培养新型农民,促进农村劳动力依靠科学技术实现在当地转移就业。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制定我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省发改委和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财政厅、科技厅、农业厅、教育厅、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农办、省妇联分别负责)
十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布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研究整合支农资金,改进支农资金管理方式。加大对农林水利、优质粮食产业、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改扩建农村公路等工程建设的投入,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加快建立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的长效机制,鼓励农民在政府支持下自愿筹资筹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村庄和小城镇规划标准,深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继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认真实施《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实施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研究制定加快全省重点镇发展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金融对重点镇发展建设支持力度。完善小城镇功能,增强小城镇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和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服务的能力,提高小城镇对人口的吸纳能力。支持小城镇发展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提高小城镇经济的集聚能力和竞争力,鼓励农民工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省发改委和建设厅牵头,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厅、科技厅、农业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农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以非公企业农民工为重点,加大工会组建工作力度,全年新增农民工会员60万以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帮扶中心的作用,继续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加强非公经济、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团建工作,扩大青年农民工的组织覆盖面,为他们提高素质、维护权益、丰富生活提供各方面的服务。积极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的作用。开办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开展“手拉手关爱留守少年儿童行动”。推动各地在留守儿童较多的地区建立街道服务站,创建农村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乡、村),组织编写适合农村家长和儿童特点的家庭教育辅导材料。(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十七、建立农民工信息统计制度
研究制定统一的农民工统计信息采集标准、指标体系、农民工公共统计信息与专项统计信息调查制度,科学规划调查网点布局,规范调查技术,充实调查力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相互协作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建立部门农民工统计数据定期会商机制,统一数据口径,提高农民工统计数据质量。落实农民工统计调查经费,开展农民工统计调查工作,综合分析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有关情况。(省统计局和河北调查总队牵头,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安监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八、努力形成关心尊重农民工的和谐社会氛围
继续做好国务院5号和省政府57号文件的宣传报道工作。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出发,确定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法,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党和国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大政方针和具体政策措施,展现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和贡献,推广各市、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经验和做法。继续做好科教、文化、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的推进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报道农民工的先进事迹,树立农民工的优秀典型,表彰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强化农民工问题的舆情收集和分析,客观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委宣传部牵头,教育厅、司法厅、文化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十九、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农民工工作调协机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提高干部的素质,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各市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制定农民工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检查督促各市、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及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省农民工办牵头)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具体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同时,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单位的2007年工作要点,并报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关于贯彻落实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全省农民工工作,巩固扩展成果,推进制度创新,夯实工作基础,根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7〕3号)确定的2007年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十项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基本开户银行按期预存相当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保证金,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专门垫付拖欠工资,力争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改委、建设厅、工商局、公安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严格执行用工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制定和推行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严禁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大力推行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由用人单位的上一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定集体合同,以此规范用工行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
三、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增强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的监督,发动职工参与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特别是女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省安监局牵头,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建设厅、监察厅、公安厅、省妇联、省总工会等分别负责)
四、完善就业服务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所有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广泛开展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基础上,扩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标准。鼓励和支持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参与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培训网络。实现煤炭等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逐步完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为农民工成长创造条件。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对贫困农村劳动力办理技术等级证书和特殊岗位上岗证书的费用实行减免政策。(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建设厅、安监局、扶贫办、农业厅、工商局、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等分别负责)
五、探索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六、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以输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加大教育经费支持,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同住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从制度上予以研究解决。(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分别负责)
七、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制度。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向,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完善农民工城市落户政策和条件。鼓励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逐步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设区市制定。(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等分别负责)
八、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信访工作,认真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土地的行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可以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地或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省农业厅负责)
九、建立农民工信息统计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建立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统计指标体系,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我省农民工信息统计制度。(省统计局和河北调查总队牵头,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健全社区管理服务制度。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居住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公安厅等各负其责)2007年是全省农民工工作抓落实、求实效、上台阶的关键之年,各成员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河北、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负其职,齐抓共管,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认真落实好各项制度,扎实细致地整体推进农民工工作,为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