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确保劳动保障基础数据口径统一,更好、更及时的为领导决策服务,根据2007-1次厅长办公会议精神,决定自2007年开始建立劳动保障基础数据月度报告制度。
一、劳动保障基础数据月度报告指标由厅办公室与规划财务处共同确定,厅属各业务处室(单位)按月提供相关数据。
二、各业务处室(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所负责的上月基础统计数据及说明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厅规划财务处。
月度报告制度未包含,因工作临时需要的指标数据,由业务处室(单位)向办公室提供。
三、对本制度指定的统计指标,如业务处室(单位)无月度报表,由业务处室(单位)据工作进展情况评估确定指标数据。
四、严格数据使用制度。我厅对外提供月度劳动保障基础数据必须按月度报告数据;季度最终数据按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快报数据;年度最终数据按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公报数据。确保我厅统计数据使用规范、统一。
五、继续坚持统计数据季度会审制度,各业务处室(单位)报送的会审指标必须包含月度报告制度指定指标,指标数据按季度统计数据。在提供会审数据时,要结合工作对数据进行认真分析,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六、为确保基础数据月报制度落实到位,厅成立基础数据月度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张瑞书副厅长任组长、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业务处室(单位)指定一名专人负责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规划财务处负责。
附件:
1、基础统计数据月度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2、月度报告主要统计指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