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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基础数据月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03-06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7]1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确保劳动保障基础数据口径统一,更好、更及时的为领导决策服务,根据2007-1次厅长办公会议精神,决定自2007年开始建立劳动保障基础数据月度报告制度。
  一、劳动保障基础数据月度报告指标由厅办公室与规划财务处共同确定,厅属各业务处室(单位)按月提供相关数据。
  二、各业务处室(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所负责的上月基础统计数据及说明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厅规划财务处。
  月度报告制度未包含,因工作临时需要的指标数据,由业务处室(单位)向办公室提供。
  三、对本制度指定的统计指标,如业务处室(单位)无月度报表,由业务处室(单位)据工作进展情况评估确定指标数据。
  四、严格数据使用制度。我厅对外提供月度劳动保障基础数据必须按月度报告数据;季度最终数据按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快报数据;年度最终数据按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公报数据。确保我厅统计数据使用规范、统一。
  五、继续坚持统计数据季度会审制度,各业务处室(单位)报送的会审指标必须包含月度报告制度指定指标,指标数据按季度统计数据。在提供会审数据时,要结合工作对数据进行认真分析,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六、为确保基础数据月报制度落实到位,厅成立基础数据月度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张瑞书副厅长任组长、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业务处室(单位)指定一名专人负责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规划财务处负责。
  附件:
  1、基础统计数据月度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2、月度报告主要统计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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