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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降低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12-25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国网通河北省分公司、河北省电信分公司、中国铁通河北分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精神,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村电话的普及率和使用率,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省内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从2007年4月1日零时起由现行0.50元/分钟,调整为0.40元/分钟;2008年1月1日零时起由0.40元/分钟,调整为0.30/分钟。其他电信资费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电信运营企业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调整应当严格按照电信资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电信运营企业目前实际执行的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低于调整后上限标准的,应当保持不变,不得借机涨价。
三、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各营业场所醒目处公布新的资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信企业资费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密切关注市场动向,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资费标准调整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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