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关于建立唐山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唐山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和河北省《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函[2006]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我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规划,整合项目,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加强政策引导和科技服务为纽带,以深化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受益农户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多元积极性,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原则
1. 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各级财政要逐步增
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在坚持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扶持力度。
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正确认识减轻农民负担与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关系,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根据农民自愿和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通过资金支持、组织协调、技术服务等方式,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
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和政府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调动广大农民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5.坚持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按照水利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不断加大动员引导、规划管理、资金扶持、技术服务的力度。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三)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农结构,从新增财政支农资金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较大幅度地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井灌区节水灌溉、渠灌区节水改造、集雨节灌、田间灌排工程等小型水利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和更新改造。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协调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逐年增加投资规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快制定各类建设工程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办法,收足收好占用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纳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探索采、选矿生态补偿机制,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纳入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规模。
(四)整合各项涉农水利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县(市、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整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各专项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自己能够兴办的工程,政府要通过“民办公助”放手让农民去搞活。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跨村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与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 “一事一议”筹资酬劳严格控制在省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政府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全过程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 “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的限额标准、申报程序、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的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六)巩固和增加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投入。乡、村工矿收入要安排扶持农业发展资金,支持当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组织动员市直、县直部门、较大型国企对口帮扶农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七)调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投资回报机制,调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民营水利发展,通过拍卖、租赁、承包和收益权抵押等方式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农田水利工程,参照民办公助的形式,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奖励。
三、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与工程管护机制
(八)科学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自下而上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规划由发改委牵头,水务局具体负责,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规划要突出以下重点:一是机井、小型水库(塘)等水源工程建设;二是井灌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三是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四是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五是农村饮水安全;六是田间灌排工程建设;七是水土保持。各县(市、区)要从水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出发,确保规划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县(市、区)编制的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审核申报项目和安排政府补助资金的依据。各县(市、区)在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时,要坚持农民群众参与的原则,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农村基层组织的意见,尽可能满足农民群众的要求,优先解决农民要求最紧迫的问题,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九)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项目实施的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于受益面较大、涉及面宽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范围,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实施。二是健全项目申报程序。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进行审查、公示后逐级上报;涉及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三是制订补助标准。按照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实行筹补结合、多筹多补的办法,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按照项目类别分别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市财政、水务按照逐步增加、尽力而为的原则,制定市级的具体补助标准。四是完善补助方式。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的办法。
(十)切实抓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的有效运行。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由受益户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对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积极探索抗旱服务组织等专业组织托管农村水利工程,实行企业化运作经营。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十一)鼓励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政府指导、自主管理,自愿组合、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经过农民民主协商,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以服务协会内农户为己任,以建设和管理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手段,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民用水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享有其管理的灌排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政策指导和灌区管理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沟通,分工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水利基层群管组织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营造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良好发展环境。要深化农业水价改革,落实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及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中骨干力量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要通过宣传典型、成效与经验,提高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社会地位,扩大影响。
四、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和考核
(十二)强化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是关系农业长远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正确把握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律,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建立起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的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真正将农田水利建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政领导任期内的农田水利建设目标考核责任制,精心研究,精心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十三)严格绩效考核和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市补助资金挂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乡(镇)村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工程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项目实施的乡(镇)村考评办法,调动其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