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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10-2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各类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律不得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也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为本单位职工谋取住房上的不当利益。
二、各类事业单位类同于党政机关,应执行党政机关的集资建房管理政策。职工住房特别困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独立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的集资建房政策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三、独立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的集资建房,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5]371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四、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 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建房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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