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质量和技术监督部门,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各担保机构:
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省金融办及各专业银行、省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安全生产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环保局、公安厅、省法院等部门,共同成立了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经省信用评价委员会各组成单位共同研究,出台了《河北省信用优良企业评选办法》(见附件),组织全省中小企业开展了信用优良企业创建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经过三批评选认定,已有近3000家企业获得了省级信用优良企业的称号,成为全省信用建设的示范企业。第四批信用优良企业的认定工作也已经布置到各市。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发挥信用优良企业的榜样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04]21号)和《河北省信用优良企业评选办法》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要按评选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客观、公正地提供数据和事实,及时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二、各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按照“鼓励诚实守信,惩罚违约失信”的原则,对信用优良企业的授信、贷款、担保等方面,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优先、利率下浮和收费优惠。
三、对省级信用优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除专项、专案检查、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即时办理,当场办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享受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鼓励措施。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省级信用优良企业在年度检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检。
五、质监部门对省级信用优良企业在省名牌和优质产品评价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六、省级信用优良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申请特许经营权、资质等级评定和招投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审查工作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实质性审查的,省级信用优良企业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八、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对信用优良企业加强监管,及时反馈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中有失信行为的企业要按照评选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附:《河北省信用优良企业评选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