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
《省政府国资委电子信息保密管理办法》已经8月16日第24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电子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央办公厅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新技术产品使用管理的通知》等中央和国家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省政府国资委电子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密信息是指信息生成部门认为不适宜对公众公开或有限公开的信息。个人隐私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指涉密信息。
第三条 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称为涉密计算机;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的网络称为涉密网络;存储介质主要包括磁盘、磁带、软盘、硬盘、光盘、U盘、MP3、MP4、各种存储卡等用来存放电子信息的载体,用来存储和转移涉密信息的载体或存储介质称为涉密存储介质。
第四条 拥有涉密信息的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必须配备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介质。涉密信息要标明密级、保密时限和公开范围。
第五条 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负责人对本部门电子信息保密负总责。
第二章 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登录任何网络,不得安装任何可以联接网络的网卡和部件,所有上网软件和上网功能,严禁使用红外、蓝牙等无线设备。涉密计算机由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必须设开机密码和系统密码。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允许处理涉密信息,严禁处理非涉密信息;非涉密计算机只允许处理非涉密信息,严禁处理涉密信息。
第三章 网络保密管理
第八条 我委“三网两站一平台”电子政务系统是一个非涉密信息系统,所有在该系统上的电子设备严禁处理涉密信息。
第九条 我委所有能上网的计算机严禁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条 涉密信息在我委严禁使用网络向外传送和发布。
第十一条 向“河北国资”网站发布信息要严格遵守《“河北国资”网站管理办法》(冀国资〔2005〕11号)。
第十二条 使用“河北国资”电子邮件系统,要服从《河北国资信箱用户协议》。
第十三条 要有效防止摄像头泄密。摄像头所能捕捉到的范围内严禁出现涉密信息。
第四章 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涉密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专人负责,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十五条 涉密存储介质只能用来存储涉密信息,非涉密存储介质只用来存储非涉密信息。
第十六条 涉密存储介质不能与非涉密计算机等设备或网络联接使用。
第十七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严禁带入核心场所和涉密场所。
第十八条 涉密存储介质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相互借用或复制时,秘密级的由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以上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对借用或复制介质的密级、编号和使用的内容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涉密存储介质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存放在保密设备里。绝密级的由部门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机密级以下的,日常由使用人员保管,节假日交由部门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存储介质存放到保密设备里。
第二十二条 对涉密存储介质要定期清查、核对,发现丢失要及时查处。
第五章 信息设备及配件的更新与淘汰
第二十三条 更新、维修、淘汰、销毁电子信息设备和恢复信息等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省政府国资委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冀国资办[2005]3号)程序,报告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在信息中心指导下完成,严禁自行处理或外聘人员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调离工作岗位的同志在原岗位使用或保管过的涉密载体和存储介质要进行清理和退回,该移交的移交,该归档的归档,该销毁的要集中登记销毁。对使用过的计算机,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计算机内存储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出国人员从国内带到国外使用的随身电子信息设备,要进行清理,确保没有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所有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涉密移动设备都必须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