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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检测市场监管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9-13    文件号: 冀建质[2006]43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几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围绕强化市场监管,推进行业改革,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市场,提高检测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检测机构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检测任务、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为承揽工程任务任意压价、恶性竞争等问题,严重破坏了检测市场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现就加强工程检测市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省检测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省建设厅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对全省检测市场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基础上,对本辖区内的检测市场进行专项治理检查,主要内容是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省建设厅将于今年10月-12月组织抽查。

专项整顿期间暂停受理新设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增项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换证工作,仍按照省建设厅冀建质[2006]1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专项整顿期间,继续受理资质换证申请。各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抓紧制定近3年本地检测行业发展规划,设区市发展规划要包括设区市城区和县(市)两部分,按照资质类别分别制订规划,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河北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研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投入使用。该系统由检测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和政府部门监管系统两部分组成,通过该系统可完成资质申请与审批、资质变更、行业统计和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试样受理、试验报告打印和检测结果上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今年四季度将正式启用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信息系统部分,其他部分在今年四季度试点的基础上,明年一季度将正式启用。各检测机构对此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按时完成“检测机构内部业务管理系统”与“河北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确保检测工作纳入全省统一监管。

三、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未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揽工程检测任务,严肃查处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超资质承揽检测任务的行为。要按照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

四、全面放开检测市场。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监督管理职能,指定工程检测任务或限制检测机构进入检测市场承接检测任务。

五、积极推进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目前,我省还有少数市、县检测中心还没有与政府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脱钩,要按照建设部第141号部长令的要求,积极稳妥地进行脱钩改制工作,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中介机构。

六、各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测资质初审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核实资料原件,在加盖原件核实专用章的同时签署审核人姓名。在对检测单位进行现场考核时,专家考核组要有二人以上组成,考核结束后,要据实填写考核报告,并在考核表左上角加盖市建设局公章或审查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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