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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06-09-11    文件号: 冀建村[2006]42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2006]10号),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目标分解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2006]3号)精神,现结合建设系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使命感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我省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逐步改善,农村建设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村镇规划体系不完善,村镇规划编制滞后,不能有效指导村庄各项建设;人居环境质量较差,一些村庄基础设施薄弱、社会事业落后、生活环境脏乱差;农宅建设不按规划实施,村庄盲目外延、“空心村”问题较为突出;村庄建设缺乏特色,各项建设混乱无序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已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中,建设系统承担着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和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科学指导农民建房等多项重要职责。因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重大历史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从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入手,完善村庄规划、开展村庄治理、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切实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理清思路,明确建设系统的主要任务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揽村镇建设工作全局,以规划为龙头,以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突出特色,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主要任务:搞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完善村镇规划体系,优化县域城镇与村庄空间布局;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出台指导全省村庄规划与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审批、管理与监督;开展村庄建设和环境治理工作,搞好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免费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保护好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传统民居;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村庄建设和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抓好村镇规划和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的典型示范,做好新农村建设“十县百村”联系点相关工作。

三、强化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完善村镇规划体系。结合当前新一轮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抓紧完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布局,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提出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目标,统筹配置给水、垃圾、污水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共建共享方案。全面开展乡镇总体规划修编,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目标,明确镇区和村庄的发展定位,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村庄调整合并的具体安排以及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的分类管理措施,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按照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的组织和指导,把村庄规划编制与乡镇总体规划修编有机结合起来,统一组织、同步编制。按照《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开展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优先开展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对规划确定需迁并的村庄,要编制村庄近期环境整治规划,提出限制村庄发展的控制性要求和村庄迁并措施。2006年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150个省级重点镇规划和“十县百村”联系点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启动省级重点镇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2007年完成文明生态村创建“百个强镇带百村”的帮建村庄和“百个乡村旅游示范村”的规划编制工作。2008年基本完成中心镇及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基本完成乡镇总体规划修编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搞好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要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市、县(市、区)要积极申请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对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调动各方面编制力量,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打捆编制。按照《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发挥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行业优势,组织辖区内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积极投入到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中。引入外埠规划设计单位投身村庄规划的编制活动,努力提高我省的村庄规划设计水平。同时,允许注册规划师个人领衔、有关专业设计人员参加的规划设计小组,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积极鼓励村民广泛参与、集思广益,增强村民对规划的参与程度和监督意识,提高规划实施的刚性。

(三)开展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指导村庄组织开展以“三清三化”(清垃圾、清路障、清杂院和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街院净化)为主题的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工作,切实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容貌环境。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在农村集中建设给水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督促村庄建立健全村内卫生保洁、垃圾集中堆放和处理等长效管理机制,以县域为主体,逐步推行“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清除村道、田边、活动场地、房前屋后的垃圾,修建村内垃圾池、垃圾掩埋点,做到垃圾定点收集、堆放,及时清运,集中处理;拆除村内影响交通和观瞻的残垣断壁,打通断头路,清理占道堆放杂物和粪便;结合农村沼气建设、改圈、改厕、改厨等活动,制定拆除、改造、美化等具体措施,进行街院和圈舍改造,规整和净化农户庭院。硬化村内主要街道,安装简易照明设施,结合街巷改造工程,建设污水排放设施;绿化、美化村庄环境,提高村庄绿化覆盖率,按照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的要求,改善村庄环境,为村民乘凉、休憩、交流提供方便;开展治理柴草乱垛、污水乱泼、粪土乱堆、垃圾乱倒、禽畜乱跑等“五乱”现象,美化、净化街道和庭院。大力开展“村民中心”建设,结合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卫生室、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农村超市和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村民活动中心,提供村民活动场所,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功能。2006年为启动阶段,各地对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开展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试点示范,积累经验。2007年完成“百个强镇带百村”中帮建村的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工作,2008年完成“十县百村”联系点和“百个乡村旅游示范村”的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工作,2010年全省40%的村庄完成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工作。

开展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权益,不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要建立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审查制度,规范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农宅拆迁行为。凡年拆迁比例超过50%且涉及农户200户以上的村庄治理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审查。其他村庄的治理实施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查办法。重点审查治理方案是否存在单纯追求城市化率,为城镇建设腾挪用地指标搞宅基地整理,脱离农村生产需要和农民生活习惯集中建新村,搞不切实际的广场、公园等形象工程。

(四)加强村庄的规划建设审批管理。要严格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程序,强化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确保村庄各项建设按规划进行。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村庄规划实施作为县、乡政府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村庄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村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各项程序进行建设,提高村庄建设质量和水平,确保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治理私搭乱建,确保新建翻建农房按规划建设,有效遏制“空心村”现象。各县(市)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不按程序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

(五)强化对新农村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健全村镇建设服务体系,抓紧成立以县乡两级为主体的村镇建设服务机构,有效指导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年内全省村镇建设服务机构要突破100家。结合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认真组织好《河北省村镇民居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和《河北省文明生态村规划建设技术指导》等的发放工作。抓紧制定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标准,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公共建筑优秀设计方案》、《河北省新农村建设优秀规划设计方案》、《河北省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等技术图书和文件,完善“河北省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指导”系列丛书,开展“河北省新农村民居建筑设计大赛”,实施“100种房屋设计方案送到农村”活动,免费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和各种技术资料。

(六)加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开展乡村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我省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现状,抢救性地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好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传统民居,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历史文化名镇(村)要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提出建筑高度控制及保护修缮措施,对与传统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及时进行整治,促进优秀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结合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大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力度。2006年完成国家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和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命名工作,2010年完成三个批次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确定和命名公布工作。

四、健全机制,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新农村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立任务明确、分工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制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一是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帮扶力量,发挥市场的能动作用,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推动机制和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的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充分发挥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工人、老教师”等人员的积极性,组成“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理事会”,对村庄的规划建设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形成村民自治、主动参与的良好局面。三是结合“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探索建立驻村规划建设指导员制度,强化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形成政府引导、规划调控的有效格局。

(三)抓好典型示范。一是要以新农村建设“十县百村”联系点、乡村旅游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创建”和文明生态村创建实施“百个强镇带百村”活动为契机,抓好村庄规划建设和治理典型示范,总结经验,全面推广;二是组织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开展村庄规划、公共建筑和农民住宅实地采风和设计竞赛活动。全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结合所承担的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按照《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编制1-2个村庄规划样板,探索我省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村庄规划建设新模式,有效指导村庄规划建设工作。各市要将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承担规划编制的村庄名单、完成时间于2006年10月底报建设厅。

(四)搞好培训和宣传。一是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班、讲座、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提高各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省建设厅将与有关部门合作,每年对全省重点镇主要领导进行轮训。二是通过标语、图画、小册子等手段,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村庄规划建设技术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农民群众对村庄规划建设的认识。三是高度重视并热情支持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探索和创造,认真总结和积极推广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办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新农村建设宣传活动,及时报道新农村建设的新成果。

各市、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提出本地本部门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阶段性目标以及政策措施,于2006年10月底上报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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