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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北京铁路局在石家庄市境内幼儿园接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7-12    文件号: 石政办函[2006]44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企业在冀幼儿园移交属地管理的通知》(办字〔2005〕125号)精神,2005年12月26日,北京铁路局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北京铁路局在石家庄市境内幼儿园移交当地政府协议》,北京铁路局在石家庄市境内4所幼儿园正式移交我市。经市政府研究,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第一幼儿园、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第三幼儿园移交新华区人民政府;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第二幼儿园移交桥东区人民政府;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第四幼儿园移交桥西区人民政府。为确保接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移交基准日为2005年11月30日,移交过渡期为2005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二、移交机构性质、人员、资产和经费以北京铁路局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北京铁路局在石家庄市境内幼儿园移交当地政府协议》和《铁路幼儿园移交补充协议》为准。
三、有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北京铁路局在石家庄市境内幼儿园移交当地政府协议》和《铁路幼儿园移交补充协议》,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积极办理人员、资产交接和经费划转等相关手续。教育、劳动、人事、编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幼儿园人员档案交接、工资套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核定工作,依法规范移交接收在职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接续好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纳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计划正常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移交学校的经费划转工作;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认真办理移交幼儿园资产的确权、登记、过户等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幼儿园党、工、团组织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四、在接收过程中,有关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做好接收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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