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房改办:
你办《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承市房改[2006]2号)收悉,经与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沟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能否建设和销售经营性用房问题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编制的并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中如包含经营性用房,则应当允许建设,但这些房屋不能享受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建成后可以作为一般商品房屋向社会销售。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原则上不得搭车建设经营性用房。如已经建设,集资建房单位应补缴这些房屋所占土地份额的土地出让金和针对这些房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然后可将这些房屋按单位存量房出售。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涉及城市房屋拆迁时,拆迁计划如何申报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涉及城市房屋拆迁时,在确定项目法人前,可以向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申报拆迁计划,在计划中注明“项目法人招投标后确定的项目法人为拆迁人”。
三、关于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是否需要由单位办理产权初始登记问题
职工集资建房属职工个人建房行为,单位只起组织作用,因此,住房建成后应当将其直接确权给集资建房职工,不能先确权给单位,再由单位向职工转移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