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全面及时掌握各地工程项目管理开展情况,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信誉管理,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表》,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工程所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属省管工程的,直接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备案。
二、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应分别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辖区内半年和全年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
三、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不得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项目管理合同不予备案。
五、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需要调整的,需持建设单位同意的证明及需调整人员的有关证件到原备案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