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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6-01    文件号: 秦政办[2006]72号    颁发单位: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各项民族法律法规,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有效维护了全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涌现出许多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为大力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精神,市政府决定表彰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及评选条件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0个;先进个人30 名。
(二)模范集体评选条件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在新时期民族工作基本方针。
2.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3.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积极发展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4.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三)模范个人评选条件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致力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关心、重视民族工作,积极投身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工作积极,甘于奉献,成绩显著。
3.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长期坚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做出突出贡献;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评选推荐办法
(一)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评选条件组织推荐。
(二)各单位推荐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统一报市民宗局,由市民宗局按照重事迹、重成果、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报市政府审批。
三、评选推荐要求
(一)推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注意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模范个人,既要考虑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又要兼顾其他少数民族;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还应有妇女代表;要注意评选在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也要注意评选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各单位上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事迹材料要求1500字左右。
(三)推荐结果请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市民宗局,推荐表上要有推荐单位主要领导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材料一式四份,并报软盘。联系电话3064607,传真3065204。
附件:秦皇岛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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