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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行业运行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2006-06-05    文件号: 冀建城[2006]26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局、处),扩权县(市)建设局、城管(规划)局:
2006年5月30日15:20左右,唐山市排水有限公司在利民桥南50米东侧中水管网检查井进行维修时,造成3名职工死亡的重大事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厅于2005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行业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5〕198号),明确了城市建设行业运行安全的指导思想、管理范围和工作目标,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现结合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的有关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城建行业运行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做好城建行业运行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职工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河北”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级城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以唐山市安全事故为鉴,增强抓好城市建设各行业运行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事故上报制度,确保城建行业各类设施安全运行(营)。
二、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培训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管辖的市政设施维护和运行(营)单位,严格规范作业程序。要从安全制度、现场监管、技术措施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的管理,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各市政设施管养单位要科学组织设施运行(营)和养护维修作业,针对特种作业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程序,明确告知作业中可能存在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预防措施。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和违章操作。
三、开展设施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我省从6月1日起正式上汛,汛期期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营)尤显重要。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和运行(营)单位仔细查找各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重点是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管网、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区域加强监测和防范。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要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督促本地各有关单位提高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意识,配备安全生产必需的设备、仪器和防护器具,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正常生产运行。
四、强化城建行业安全运行快报制度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城建行业安全运行快报制度,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及时上报和高效、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一)城建行业安全运行快报范围
城市建设行业安全运行主要包括:供水运行安全、燃气运行安全、供热运行安全、公共交通服务安全、市政设施(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等)的维护安全、城市公园(动物园)安全、风景名胜区安全、环境卫生作业安全、垃圾处理场运行安全、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等。(附件1)
(二)城建行业安全运行快报时限要求
1、发生死亡的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级或者扩权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安全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安全事故的,必须在3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地设区市级或者扩权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必须在3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
3、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发生运行(营)供应中断的事故:
①城市供水: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其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
②城市供气: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其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
③城市供热:造成城市1万户或10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供热居民用户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其中造成3万户或30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供热居民用户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6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
④城市轨道交通: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区间停运超过2小时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其中发生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区间停运超过8小时的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
⑤省会城市的主要市政干道、重要桥梁及隧道损坏造成行车中断,且须采取封桥断路措施,预计经过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并将对城市交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当在6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其中,城市的重要隧道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发生坍塌,或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
4、其它事故:城市主要道路严重损坏,干管断裂,严重影响城市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应当在6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厅。
(三)城建行业安全运行(营)快报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事故损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是否需要技术支持等基本情况。(附件2)
(四)安全事故的续报要求
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和省建设厅对事故的反馈意见,在十日之内续报有关情况。
(五)安全事故快报的责任
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门工作机构,由一名副局长专门负责行业内设施运行安全工作,指定一名专门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接报、核定、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统计和分析有关安全事故的工作任务,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有关责任人的联系方式按照附件3样式于2006年6月23日前反馈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六)其他事项
1、以上城建行业安全运行快报的有关要求与冀建城〔2005〕198号文件所规定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快报要求为准,其他有关要求,仍然按照冀建城〔2005〕198号文件执行。
2、各设区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将本快报制度以及冀建城〔2005〕19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督导管辖范围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县级市、县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快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负责任,迟报、瞒报、漏报、误报造成后果的,将严格追究部门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3、省建设厅责任人员
省建设厅城建处责任人:王哲,联系电话:0311-87904132,手机:13931128617,传真:0311-87879435。省燃气供热办责任人:耿学华,电话:0311-87800518,手机:13931973799,传真:0311-87800508。
附件:1.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事故快报分类
2.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重大事故快报表
3.城建行业运行安全机构及事故统计报告人员回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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