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层级监督,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全力防范各类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建设部的统一要求,决定建立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大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事故范围:
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均属约谈范围。
二、约谈目的:
(一)详细了解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
(二)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初步分析事故责任;
(三)督促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切实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提出强化监管的要求;
(四)督促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参加约谈人员:
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7日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邀请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项目总监和项目监理工程师参加约谈。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事故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处)室主要负责人须参加约谈;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须参加约谈。
四、约谈主要内容:
听取重大事故发生的过程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等相关情况,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事故责任,确定整改方案,对施工和监理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相关要求;督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出强化监管和严格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的具体要求。施工与监理企业应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提供有关事故全面情况的书面材料和事故相关照片、音像资料等。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事故初步调查分析与处理意见的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与相关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界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意见与建议等)。记录人员应做好约谈书面记录(见附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五、约谈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六、施工和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整改报告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有关单位,将进行全省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约谈记录表.doc
2、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约谈签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