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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4-05    文件号: 冀劳社[2006]1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的通知》(劳社发[200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贯彻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各地贯彻落实的措施及效果,请及时向省厅职业培训处反馈。
附件: 河北省贯彻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的通知》(劳社发[2006]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是在“十一五”期间,通过完善政策,做好服务,强化国家技能资格的引导功能,为劳动者就业成才提供技能导航,为社会培训和就业提供对接服务。
  (二)实施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人才强国战略要求,围绕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针对劳动者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为促进就业和技能成才做好全方位服务。
  二、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三)2006年至2010年5年内,要进一步健全职业资格制度规范、组织实施、信息公开、质量保证和基础工作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争对200万劳动者提供鉴定服务。重点抓好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优化政策,培育环境,支持劳动者实现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
  (四)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主要包括技师考评示范项目、企业技能人才业绩评价项目、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项目、下岗失业人员技能鉴定服务项目和农民工专项能力考核项目等内容。
  三、技师考评示范项目的实施
  (五)优化技师成才环境。通过制定进一步突破比例、资历、年龄和身份限制的政策,促进新技师成长。对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技能骨干经企业推荐,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突出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六)全面推进技师社会化考评制度。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重点抓好劳动力市场急需、通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职业领域中的技师考评工作。加快技术基础建设和考评能力的提高,到2010年,力争将技师社会化考评职业达到80个左右,使技师社会化考评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七)引导和推动企业内技师考评工作。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将企业的岗位需求、生产工艺、职工的技改成果、业绩贡献与国家职业标准、考核鉴定有机结合的考评模式。初步建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由企业主体实施、技能鉴定机构参与服务、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指导的组织实施体系;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企业“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内部激励机制。在“十一五”期间,引导50家左右符合考评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内技师考评工作。
  (八)积极探索技师学院和部分高职院校毕业生技师资格的考评办法,针对学生学制培养、职工在职进修、短期资格培训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不同的考评形式。按照劳动保障部的部署和相应的标准,进行预备技师资格考评试点,促进后备技师成长。
  四、企业技能人才业绩评价项目的实施
  (九)全面推动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资格认定。通过完善工资分配、使用待遇、就业准入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不论是否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对本企业在岗技术工人普遍进行一次技能资格评价;指导不完全具备条件和能力的企业,通过采取企业业绩评价与社会化考核相结合的途径,进行技术工人技能资格认定。
  (十)企业技能人才业绩评价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组织实施考核认证。企业可以结合生产和服务过程,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前提下,对鉴定试题进行适当修改,并可以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进行技能鉴定。重点评价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项目过程中要本着贴近企业、方便职工的原则,重点在把握国家职业标准、审核申报条件、提供技术支持、核发资格证书等方面做好服务。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可在鉴定机构指导下,探索通过视频网络等方式开展远程鉴定。
  五、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项目的实施
  (十二)提高职业院校鉴定网络覆盖率。要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特别是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及社会开展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对不完全具备建所条件的职业院校,在能满足所设置专业对应职业的技能考核基本要求前提下,经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本院校学生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对受条件所限,无法开展学生技能鉴定的院校,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学校,通过内引、外联等形式组织学生的技能鉴定。到2010年,力争使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资格对应的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率达到85%以上。
  (十三)指导学生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结合职业院校教育培训实际,对照职业资格与学历文凭的不同要求,积极探索将职业技能鉴定与教育培训考试结合进行的方式方法。凡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试。要指导职业院校将与所设专业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的技能要求渗透到教学中,重点加强学生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掌握各类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情况,根据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资格对应目录,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统筹安排,加强对参加全国统考、免除理论考试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其他各类鉴定的分类指导,提高对职业院校学生的鉴定服务能力。
  六、下岗失业人员技能鉴定服务项目的实施
  (十五)与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相衔接,根据当地就业需求,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情况,引导其参加适合再就业职业的技能鉴定。要与定点再就业培训机构做好工作衔接,合理安排鉴定时间和场所,积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六)落实国家规定的鉴定经费补贴政策。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制定鉴定经费补贴标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实施
  (十七)为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专项服务。要根据农村劳动力的特点和就业需求,遵循自愿的原则,在劳动力输出输入数量较大的地区,重点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结合输入地劳动力市场需求,在加工制造、建筑环卫、饮食服务等就业领域,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组织专项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切实帮助农民工提高转移就业能力。
  (十八)研究制定农民工专项能力考核的有效办法。要着手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作为专项能力考核试点项目,依据对应的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充分依托现有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专项能力考核。要规范考核过程,监督考核结果,加强质量管理。农民工专项能力考核原则上由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需要跨设区市组织考核的,由输出地商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对参加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负责考核的各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写实性单项职业能力证书,该证书是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十九)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商财政、物价部门核定。要坚决防止强行组织考核和收费,所需考核费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范畴。
  八、保障措施
  (二十)进一步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激励作用。要把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作为推动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加强整体推动。要切实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引导培训、促进就业、落实待遇和强化激励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和晋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形成技能证书促进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环境氛围。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鉴定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加强鉴定质量管理专项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大鉴定违规处理力度;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定期质量通报制度,依托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公布鉴定质量信息;组织全省鉴定机构全面质量普查,建立鉴定机构工作业绩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鉴定所站的管理和服务流程,组织质量管理认证;提升考评人员队伍素质和考务管理质量,引进客观、科学的先进考试方法;加强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全面开展质量督导工作,强化鉴定质量过程监控。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基础工作。不断完善省级试题库建设,提高试题质量。积极开发新职业的鉴定试题和培训资料,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示范性鉴定的功能,逐步完善以城市为中心的鉴定组织实施体系。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季度统计制度,加强鉴定统计信息交流与汇总。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和公开。建设省级职业资格管理数据库,全面公开新职业信息、国家职业标准、鉴定所站资质、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职业资格管理公共信息。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全面公开鉴定机构资质、工作流程、收费标准及质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推进国家职业资格在线工程建设,扩大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应用范围,加快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管理系统,促进高技能人才资源与企业需求的相互沟通和衔接。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法制化建设。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依法建立技术职业就业准入制度,落实持证上岗规定,培育就业准入社会氛围。探索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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