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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石家庄海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4-10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商务局、国税局,秦皇岛海关、唐山海关、保定海关、廊坊海关、沧州海关,省级以上开发区,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做好我省“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核查和调查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一式四份于2006年4月25日前送达省商务厅。上报材料包括:退税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进口设备缴款书复印件;进口设备情况;企业年度产品生产、出口或销售数量情况报告;出口产品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证;企业财务报告。
二、河北省商务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石家庄海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通过核查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自收到加盖河北省商务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石家庄海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章的“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后15日内根据相关规定申办税收返还手续。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以便工作正常进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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