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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3-15    文件号: 冀建金管[2006]12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驻冀各石油、铁路系统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切实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异地购房的贷款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异地住房贷款是指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之外的城镇购房,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下同),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异地购房的住房贷款业务。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驻冀石油、铁路等系统单位)申请异地住房贷款,其缴存所在地管理中心应提供职工缴存情况等证明材料。在我省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省城镇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省外异地贷款”)的,贷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资金充裕的,也可使用本地资金。资金提供方应获取贷款利息收入同时承担贷款风险。
  
  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办理省外异地贷款应收取一定的承办手续工本费,手续工本费由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付。

  由职工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提供贷款资金时,职工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应要求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供借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的同时,承诺将借款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其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时,用于偿还在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的住房贷款本息。

  办理异地住房贷款,执行购房(借款)地有关贷款的规定和政策。

  三、办理省外异地贷款的,职工购房(借款)地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商签订职工异地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签订的委托协议应报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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