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在河北地区销售、使用或使用地不明确但在河北口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02 年第 37 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 2003 年第 53 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进口旧机电备案是工作程序中的第一步,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所有进口旧机电产品均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规定可参见相关文件。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分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所有进口旧机电产品都要备案,备案工作分两级,分别在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北检验检疫局,分工如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2004 年第 38 号公告,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或总局指定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由总局办理,其余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由河北局办理。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与河北局办理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应分别递交备案申请。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河北省进口旧机电备案均须先经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使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备案申请,才能报省局。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提交的时间及原则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在到货前 90 日前或合同/协议签署前向河北检验检疫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提交备案申请时,应尽量将在一年内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集中提交申请。
五、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一)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请登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进入【检验检疫】、【检验监管】、【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旧机电产品检验管理】栏目,在【政策法规】栏目的文件中下载《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商务部或者地方、部门进出口机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口证明文件时使用。
(二)制作申请表格。
请完整打印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1 份)、《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1 份)、《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2 份)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1 份)中相关内容,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如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提供的材料份数请加倍。
(三)提供申请材料。
1、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国家或地方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注册登记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 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涉及需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预检验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口企业概况。
2) 进口旧机电产品用途,预定装运日期,到货日期。
3) 若为三资企业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注明是一般贸易还是作价投资。
4) 本批旧机电进口与企业长期进口的关系,即说明是单独进口,还是作为某个大项目的一部分。
5) 装运前预检验邀请函。
5、 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按标准格式填写,一式两份,要求电脑打制);
6、 收货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承诺、授权范围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7、 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复印件);
8、 进口旧机电产品描述(按网上标准格式填写);
9、 其它材料(拟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现状彩色照片,反映产品技术特征的技术资料,产品的使用/维修记录,旧机电产品的原始价格等其他有关资料。制造年限久的设备如在发运前已经维修整理,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记录与证明;进口的二手大型成套设备需提供设备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资料);
10、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需办理机电证时提供);
11、 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申请人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应符合如下要求:
1、 清单一式两份,必须打印,除核销栏不填外,其余栏目均需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2、 数量、金额栏要总计,合同金额如以其它币种结算必须同时以美圆计;
3、 为防止证书更改,申请人填写的 HS 编码事先应经海关相关部门确认;
4、 设备状态栏的填写要求为:(一)在用;(二)闲置;(三)整修。以上三项中选择一项;
5、 用途一栏填写要求为:(一)自用(二)销售。以上二项中选择一项;
(五)资料中有涉及外文资料的,申请人在提供原件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交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六)初审发现备案旧机电产品清单中夹带“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产品的,各分支机构可直接作出不予备案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六、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工作流程及办证时间
(一)进口旧机电备案申请人根据到货地管辖原则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备案初审申请。
(二)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相关文件和规定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在 2 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受理当日,下同)完成初审工作,填写河北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报批表(按网上标准格式填写)。
(三)初审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要求资料整改的,从整改材料收到之日起算。申请人对于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整改或补充的材料,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整改或补齐,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四)材料初审后由申请人负责将经初审的申请资料送省局审批。
(五)省局接到经初审的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批,对资料完整的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结论: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相关产品不得进口;对符合进口条件的,明确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对不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对需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申请人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装运前预检验工作。对须到总局备案的,由省局负责将备案申请材料寄送总局。
(六)对于申请人需要办理进口机电产品许可证的,若在省内办理机电证的由省局按照“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编号规则,给申请人联系单编号,并填写在“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上。由省局签发后交申请人。申请人可凭联系单办理机电证。属于商务部办理进口机电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准备两份联系单。
(七)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书、联系单。如属于在省局备案的,由省局审批发证,申请人到省局领证。如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省局初审后上报总局,总局审批发证后将相关证单寄到省局,申请人再到省局领证。如证书签发后超过一个月,申请人仍未来领证,证书做作废处理。
七、河北旧机电备案申请的咨询机构和办理机构
(一)各地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科/处负责当地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的咨询、初审工作,申请人应向当地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科/处咨询备案申请事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见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初审联系人名单。
(二)河北省局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办理部门:
河北检验检疫局机电处鉴定科 地址:石家庄和平西路 318 号603室 邮编:050051 联系方式:TEL:0311-85980738 王双进,0311-85980737王 敏,FAX:0311-85980814。受理审批时间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