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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的意见》中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3-28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6]3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在我省医疗保险工作中执行好《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方便贫困患者就医意见》(冀卫行风发[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方便城镇“低保”职工看病就医,现就涉及的有关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我省县(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职工,同样享受《意见》中有关“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和减收50%住院床位费)的优惠政策。??
  二、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对医疗保险收费系统进行必要的升级与完善,使系统能够对参保的城镇“低保”职工医疗费用的减免提供有效支持。要切实解决好定点医疗机构在落实《意见》方面遇到的医疗保险收费系统中的各种技术性问题,确保对参保的城镇“低保”职工医疗费用减免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如实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患者费用减免清单,认真把《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能够真正受益。??
附件: 关于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的意见
  2005年,我省各级医疗单位为缓解群众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克服种种困难,大力实施以“方便患者就医、减免贫困患者医疗费用”,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惠民工程”,积极为患者就医创造方便条件,扶助贫弱群体,体现了卫生系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医疗工作宗旨、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构建“和谐河北”的实际行动,深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患者的欢迎。但目前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是群众反映的热点,一些贫困农村缺医少药现象仍比较突出。为继续深入推进“医疗惠民工程”,方便贫困患者就医,使他们看得起病,现就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2006年起,各市卫生局要选择一所公立综合医院,明确为“惠民医院”,并将其作为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院,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都设立一定数量的“惠民病房”。“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主要是为持有我省县(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相关证件的城乡“低保”居民、农村“五保户”,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减免一定费用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要在认真落实“医疗惠民工程”的基础上,对贫困患者的诊疗费用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减免范围、提高减免幅度。应减免的医疗收费标准要张贴上墙,做到公开透明。??
  三、“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的医务人员要增强群众感情和“惠民”意识,对贫困患者要热情接诊、关心体贴、周到服务,不得慢怠、推诿和拒治。??
  四、“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的技术人员和医疗设施,要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备,规范运作,文明行医,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医疗价格低、服务质量不能低”,确保为贫困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和满意的医疗服务。??
  五、全省二级以上医院要明确接诊贫困患者的具体办事机构和减免医疗费用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以方便贫困患者就医。“惠民医院”要挂牌公示,“惠民病房”要设明显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的监管,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经费补助。各地要将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的情况及工作业绩,列入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积极工作、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与年终考核评比挂钩;对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要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已评为先进的要撤销其先进称号,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该单位和科室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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