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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定期开展省直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检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3-07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6]2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省直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健康,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和愉快地生活中去,做到有病早发现,早治疗。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作用,达到节约使用医保基金的目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直拟定期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列为体检对象。
  二、体检项目及费用结算
  体检项目按目前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查体的项目并根据不同年龄段和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结余情况,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体检所需费用,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体检时间
  省直公务员定期体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体检对象中被认定为37种慢性病病人,根据需要可每年安排健康检查一次。
  体检时间应在3月份至10月份期间进行,具体时间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安排,也可由体检单位根据工作安排与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体检医院商定。
  四、组织实施
  省直公务员定期体检,由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要选择有一定体检经验和业务技术水平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公务员体检工作,确保体检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省直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体检是省委、省政府对公务员身体健康的关爱,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省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以确保省直公务员定期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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