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建设部有关要求,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以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的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地区和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二、联络员会议
(一)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分析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各阶段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或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通报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安全生产工作。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省建设厅统一安排部署。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三、联络员信息传递
(一)各设区市联络员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省建设厅报送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设区市联络员对本地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四、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并做好与全省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协调工作。
五、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科级干部(原则上为主管部门内设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并填写《河北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于3月2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经省建设厅审查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联系人:郭凤辉
电 话:0311-87904534
传 真:0311-87904537
邮 箱:gfh@hebjs.gov.cn
附件
河北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