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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2-22    文件号: 冀财监[2006]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各扩权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财政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配合。为贯彻好上述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2006]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监[2006]2号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财政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配合。为贯彻好上述规定,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认为需要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的,须经财政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二、财政部门查询存款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和《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一式两联,由财政部门开具,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时,应当提供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对无法提供被调查、检查单位确定的账户名称或账号的,财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作出说明,有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查询。

四、财政部门检查人员查询存款后,应填制《财政查询存款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2),详细记录被调查、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并经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五、财政部门在查询存款时,不得将资料原件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印、复制或者照相,并经金融机构盖章。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财政部门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财政部门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时,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附件:1、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

2、财政查询存款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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