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规划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建设部制定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城市黄线是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对于已经审批、尚未划定黄线的,各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在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要将黄线在地形图上标示,与规划设计条件一并提出,认真加以实施。各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城市黄线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予以处罚。
二、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确定有关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内容。城市黄线的划定要满足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要求,凡在规划编制中不划定城市黄线或未达到黄线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对规划组织审查和审批。
三、各城市规划管理、编制单位要结合建设部新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及省建设厅下发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