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6]22号)的要求,3月中下旬及4月份,建设部将对各省实施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重点:一是自2005年7月14日以后,各地施工许可颁发机关是否存在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现象;二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仍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三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按规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存在专业承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情况 。
为进一步深入推动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全面实施和作好迎接建设部检查的准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推行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内容为:各市施工许可颁发机关,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存在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对于上述日期后发放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发现负责承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擅自施工的企业进行处罚。请各地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附表一,并于2006年3月9日前报省建设厅。
二、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本地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 定》(建质[2006]18号)要求,对本企业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建设局要组织全面检查,对于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项目复工情况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承包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处罚。请各市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附表二,并于2006年3月25日前报省建设厅。
三、3月中旬,省建设厅将组织检查组赴各市进行督导检查,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各地区违法颁发施工许可的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 2005年7月14日以后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情况表
2. 本地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情况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