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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监管职责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2-08    文件号: 石政办发[2006]1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职责的通知》(办字[2004]169号)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将《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监管职责》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监管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领导全市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
  (三)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形势;
  (四)协调开展食品联合“打假”及专项整治行动;
  (五)组织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六)加强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定期听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组织开展考核奖惩,督导各级、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吴显国同志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全面工作,领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副主任朱浩文同志负责组织财政、法制、宣传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保障、食品行业规划发展、食品安全立法以及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马玉文同志负责组织农业、畜牧水产、林业等部门,加强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张发旺同志负责委员会总协调和日常工作,做好委员会工作安排调度,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奖惩;组织领导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张殿奎同志负责组织工商、商务、粮食、供销等部门,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王刚同志负责组织卫生、教育等部门,加强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委员会秘书长刘凯、副秘书长许彦增同志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委员会的决定及具体事宜。

  三、各级食品安全职能部门主要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定期向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四)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
  (五)负责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重要品种作出评价、公示,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五、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一)农业部门,对初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总责。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基地的生产管理、检测;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工作;负责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年检。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总责。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等各种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总责。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对食品经营证照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制售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卫生部门,对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负总责。负责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负责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负责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经营行为;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五)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酒类商品的流通管理;负责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酒类的案件。

  (六)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组织、审核、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负责畜禽防疫、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产品行业质量监督管理。

  (七)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存量及原粮卫生实施监管。

  (八)公安部门,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进行维护,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对事故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主要领导责任者进行调查,并根据其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十)民宗部门,按照《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净化清真食品市场,维护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一)林业部门,负责果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果品从生产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前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认证工作;负责果品检疫工作。

  (十二)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工作;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堂集体用餐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十三)供销部门,负责全市盐业流通领域行政管理;负责加碘食盐调拨计划、碘盐小包装的供应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碘盐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私盐违法行为。

  (十四)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本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经费。

  (十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食品行业的整体规划和布局。

  (十六)环保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对无公害产品基地的检测认定。

  (十七)宣传部门,指导和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食品安全综合情况进行宣传和报道,配合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搞好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管理。

  (十八)法制部门,组织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立法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行动。

  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认真负责地做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完成交办工作。对不作为、乱作为及不负责、失职渎职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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